(2017)案例分析第二十五期
原告劉陽訴被告馮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關鍵詞:債務 償還 借條 全面履行
裁判要點: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基本案情
原告劉陽訴稱:被告馮東升于2010年至2015年之間陸續在其批發部購買五金建材等物,;兩人一直有生意往來。2014年被告馮東升向原告劉陽購買貨物,共計欠下貨款217917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給原告打下213212元欠條一張,剩余貨款有銷售單為證。
被告馮東升辯稱,213212元欠條是其親手所寫,但欠條所載213212元欠款中內含原告劉陽給付被告馮東升購房款100000元,其所欠貨款實為113212元。2014年被告馮東升與原告劉陽妻子張秀芬簽訂購房買賣合同,并預交購房款100000元,被告馮東升出具收條,事后劉陽聲稱丟失此收條,因此被告在結算貨款時加上所欠貨款113212元一并寫下213212元欠條。
經審理查明:被告馮東升欠原告劉陽貨款217917元。本院予以確認。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及貨物銷售單等在案材料予以佐證。
裁判結果
商都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內0923民初19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馮東升給付原告劉陽貨款217917元。該欠款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0元,由被告馮東升負擔。
裁判理由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被告馮東升于2010年至2015年之間陸續在原告劉陽批發部購買五金建材等物,已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劉陽依約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被告馮東升作為買受人,理應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價款,因此原告劉陽要求被告馮東升給付貨款21791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買售時未約定利息,故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審查。被告馮東升辯稱213212元貨款欠條中包含100000元購房款,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