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規定的是共同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除特定類別財產以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隨著人們婚姻觀念的改變和權利意識的提高,在締結婚姻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于財產權利歸屬體現出更為強烈的自主安排及處分的意愿。《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處分的自由意志亦予以尊重,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對于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大影響,應當慎重對待。實踐中,因對夫妻財產約定不了解,導致約定輕率、約定不明確、意思表示不真實、簽署后反悔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較為常見。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等案件,涉及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日益增多。
2月27日,北京三中院通過新浪微博平臺召開線上新聞通報會,對涉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同時通過微信同步向來自中央和首都的16家媒體的記者們進行線上圖文直播。部分人大代表和網友共同在線觀看。
在通報會上,法官提示大家:要謹慎對待夫妻財產約定,最好采取書面形式,財產約定所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與善良風俗,并注意區分財產制約定與特定財產約定。因夫妻財產約定沒有物權變動效力,最好及時進行權屬登記,否則約定內容不能對抗對三人。
財產約定形式多 書面落筆效果佳
夫妻財產約定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劃分:
一是時間角度,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內財產約定。婚前財產約定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以締結和維持婚姻關系為目的,就各自的婚前財產或者婚后財產權屬所作的約定,結婚后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約束力。婚內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出的約定,也包括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
二是形式角度,包括一般書面形式約定、公證約定、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等。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僅做出了書面形式的要求,相較于一般書面形式而言,公證約定、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由于有第三方見證,證明力更強。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常見的“忠誠協議”,雖然目的是保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但在責任形式上往往課以違約金、賠償金或者財產傾斜分配、“凈身出戶”等內容,這些與財產處置相關的約定在實質上也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三是權屬角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將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般所稱的分別財產制,指的就是夫妻雙方約定婚后各自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因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安排更為靈活,實踐中此種方式也比較常見,例如,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汽車等大額財產為共同共有,其他財產為各自所有。
四是內容角度,包括對財產權屬進行原則性、籠統約定,如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雙方婚后各自所取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也包括對特定財產權屬進行約定,如就房產、汽車等特定財產的權屬單獨約定。
五是范圍角度,包括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對未來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等。只要屬于夫妻雙方具有處分權的財產,均可就其權屬進行約定。
婚姻法要求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夫妻間沒有書面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均認可或者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財產約定合意,否則難以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合同法并不禁止電子方式成立合同,夫妻財產約定的本質是契約,雙方以電子文本的形式做出約定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如通過短信、微信等進行約定,但實踐中由于電子證據容易篡改、銷毀等,在證明力上比起書證要相對弱一些,發生糾紛后存在不被認定的風險。如夫妻雙方確有財產約定的意思表示,應盡量形成紙質的書面協議文本。通過公證或者人民調解方式形成夫妻財產約定的,因為有第三方介入,對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固定更為準確,可以作為更優的選擇。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忠誠協議、離婚補償協議,其中涉及財產的內容亦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范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簽訂該類協議時不可輕率對待。此外,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制度進行約定,也可以對特定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即便雙方約定了分別財產制,仍然可以將特定財產約定為共有,在此情況下,對于該特定財產的約定最好單獨進行,以避免出現混淆,導致后續發生糾紛。
效力考量因素多 善良風俗不可違
夫妻財產約定僅存在于夫妻之間,是對在特定身份關系之下財產關系的約定,由身份法和其他部門法同時進行規范,在效力判斷上需要兼顧考慮意思自治與善良風俗。
一方面,如果夫妻雙方達成了明確的財產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法院予以尊重,發生糾紛后將適用該夫妻財產約定做出裁判。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共同購買的房產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離婚財產分割時可將該房產判歸該方所有。但是,如果夫妻財產約定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將對約定效力產生影響,一般允許當事人主張撤銷。
另一方面,夫妻財產約定往往涉及到夫妻忠實義務、子女撫養等復雜因素,相較于一般契約,夫妻財產約定受到的道德約束更大。因此,對于夫妻財產約定不適用一般的契約公平判斷規則,司法裁判中往往對善良風俗有更多考量。例如,公民享有婚戀自由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財產約定中附加了“一方不得與特定對象戀愛”的條件,則該約定限制了一方的婚戀自由,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又如,夫妻財產約定允許事實上的“多偶制”、對生活困難的夫妻一方不進行扶養、放棄對子女的探視等,此種條件與善良風俗相悖,也可能會導致夫妻財產約定被認定為無效。還需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僅能就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就夫妻雙方不具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約定無效,夫妻財產約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也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司法裁判中,對夫妻財產約定所附條件一般會進行整體審查,并注重所附生效或者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依據條件成就情況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做出判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上述以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的約定外,實踐中較為常見的還包括以離婚為解除條件的夫妻財產約定,例如,為維護婚姻穩定,夫妻雙方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在此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該約定應視為解除,不能作為確定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
內外有別須謹記 登記公示更放心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一規定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內外有別的原則:對內,如約定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等事由,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對外,除非第三人明確知曉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否則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與目的主要是確定或者改變財產的物權歸屬,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物權變動效力,是社會公眾較為關注的問題。例如,夫妻雙方約定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為雙方共有,或者約定共同購買的房產為一方單獨所有,是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還是應當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變更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一般認為,不宜以夫妻財產約定直接突破物權法的登記要件主義效力,也即,夫妻財產約定對外和對內均不具有物權效力,物權的轉移仍需依據物權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第三人對物權登記公示公信力的信賴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對于夫妻二人而言,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婚姻法上的約束力,雙方就產權歸屬產生的爭議應當依據約定解決,受益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協議,進行權屬變更登記。實踐中,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屬于一方所有或者一方個人財產歸屬于雙方共有的,如果未進行權屬變更登記,一方擅自處分相關財產的,另一方不得以夫妻財產約定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妻雙方在達成財產約定以后,最好能夠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避免糾紛發生后無法維護自身權益。
利益失衡有制約 補償原則來幫忙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婚姻法原則上尊重夫妻雙方對財產安排的自由意愿,但對于利益顯著失衡的,婚姻法也規定了補償原則。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調整,二胎家庭日益增多,為更好地照顧家庭、撫育子女,部分女性選擇了擔任全職家庭主婦,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在離婚時,一般會考慮家庭主婦的貢獻,對其勞務付出予以補償。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