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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國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將“探望權”納入其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確立了探望權制度,是我國立法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并為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是探望權案件的核心問題,也是確保探望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實踐中,探望權案件如何強制執行成了所有法官深感頭疼的一件事。為此,通過比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典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模式,為我國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提出可行的建議,以期對探望權制度有所裨益。
一、當前探望權強制執行的現狀考察
(一)當前探望權的行使概況
《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探望權成為不可剝奪的法定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了探望權行使的途徑,并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語焉不詳。在執行過程中,如何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如何明確探望時間?我們國家在《婚姻法》規定首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當協商結果不合理時,人民法院才能依法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法院不能在父母雙方沒有協議之前進行干預,父母雙方協議解決比法院判決有更大的優越性。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是父母與子女,子女一出生就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對父母都比較依賴,父母與子女之間感情深厚,父母協議,能夠妥善地安排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時間,這樣更加有效的平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利益,而且經過父母與子女的協議更容易得到執行。但在現實生活當中,父母離異都是因為感情破裂,父母在協商的時候只會顧及單方利益,故而,探望權在執行的時候變得很困難。
(二)當前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措施
首先,在探望權強制執行之前要深入了解父母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和思想狀況以及難以執行的根本原因,看是不是未成年子女本身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讓自己的父或母來探視,還是被執行人一方不想子女被探視。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對象是成年子女,執行員應當提前做好思想工作并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見。但如果父母雙方所爭議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強制執行前,應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進行。
其次,執行員還應當做好父母雙方的思想工作,講明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告知雙方當事人其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以及所應該要承擔的義務,消除雙方當事人的疑慮。但如果負有協助義務的父或母不能按時履行人民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法條的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此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導致探望權在執行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探究
(一)直接撫養人的不配合
經常阻撓探望權人行使其權利,如直接撫養人藏匿子女,威脅子女拒絕探視,讓子女轉學搬家等等。直接撫養人不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使得探望權人無法行使探望。
(二)探望權人濫用探望權
例如探望權人探視子女不分方式、地點、時間和地點等頻繁探視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的生活。這種行為嚴重侵犯直接撫養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權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過正當之界限而行使權利,即為權利之濫用。”行使探望權具有適度性和正當性,如探望行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撫養子女生活安寧的,則構成子女探望權的濫用。
(三)被探望人明確拒絕被探視
人民法院就不能要求其強制執行,因為探望權涉及人身權,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三、構建和諧互動的探望權之立法完善
對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歐美國家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如果探望權人想要去探視子女,對子女享有監護權的父或母不讓其探視,如果這種情節比較輕微的話,法院可以適當調整增加執行條件或判決內容,以保證將來對探視權判決的執行。如果一方父或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內容,可以取消監護權人的監護權,同時也可以監護權人進行監禁或處罰金,也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變更監護權的聽證。
(一)立法不足
1、探望權的主體狹窄。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67條第1項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親屬有權與未成年孩子來往。”在探望權的主體問題上,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親生父母才是探望權的主體,如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是探望權的主體,以及與子女有深厚感情的其他近親屬都不能作為探望權的主體。還有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體現未成年子女的主體地位,而是作為被動的接受探望的對象。我國法律對探望主體設定的條件太窄,把一些本應該就享有探望權的父母排斥在外。
2、適用范圍單一。夫妻雙方離婚后,只有不能夠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才能享有探望權。行使探望權的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是否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對那些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夫妻以及還沒有離婚的夫妻雙方,都不能夠享有探望權。對于那些處在父母長期分居狀態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那些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這些就不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其并不處在我國法律的保護范圍。非婚生子女因為父母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與未成年子女沒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將不可能享有探望權。在這種狀況下子女就不能享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
3、我國探望權的實現都是采取“協議優先”,但是在協議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不會充分聽取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意見,這樣就會使得父母雙方所協商的結果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的真實的意思表達,這就不符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基本出發點了。
4、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期間難以界定,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并不是一兩次就能成功的,當事人都會多次申請強制執行。在我國的婚姻法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非直接撫養人對子女的探望應該是什么時候才會中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都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很多人疑惑到底在校大學生是不是被探望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不是被探望的主體。有的人認為大學生不論是否成年都應該是被探望的主體,因為其終究是父母的子女,血緣關系是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的,更不會是因為子女成年而解除。雖然很多大學生雖然都已經成年,但大都在經濟上沒有獨立,心理上的都還沒有成熟,也需要父母的關心。認為,應該將大學生納入“子女”的范疇,適當擴大“子女”的解釋。
(二)建議
1、把探望權的主體范圍擴大。首先,把“離婚后”這一范圍取消。探望權并不是以法律規定的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而是由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其次,應當把與未成年子女有親密關系的近親屬增加到探望權的主體范圍內,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有“隔代親”這種說話,祖輩與子女的感情并不會比親生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弱。最后,還應當把未成年子女增加到探望權的主體范圍內,未成年人作為探望權的主體指的是未成年人有主動與父母交往的權利,不是被動的接受探望,而是主動與父母敞開心扉交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未成年子女主動探望可以與父母維持比較好的親情關系。
2、“協議優先”原則并沒有體現出子女自己的真實意思,僅僅只是父母雙方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進行的協商,父母雙方所協議的內容對成年子女有一定的影響,應當讓子女參與進去,聽聽子女的意見,多多考慮自己的需求,這樣才會更加體現立法的根本。
3、我國進行立法的時候沒有明確的列舉出探望權人所作出的哪些行為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也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去約束探望權人的權利。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認為,對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探望權人是否有暴力傾向,有吸毒行為、品行不端、酗酒、有虐待傾向或者處在刑罰處罰期間等等的一系列行為。假如探望權人做出了以上行為,人民法院據此就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人的權利。
4、在探望權執行過程中,立法應當明確作出被執行人協助義務的界定。對于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文件拒不履行的,也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決定。如果是直接撫養人以外的人故意設置障礙,致使探望權人不能更好的行使探望權,直接撫養人如果不知情的話,就不能對直接撫養人采取強制措施。那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拒絕被探望的,那直接撫養人就更沒有錯,就不能對其行使任何措施。如果探望權人遇到這類情況,可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來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直接撫養人拒絕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這樣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影響的,那么探望權人也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撫養權。
在探望權行使過程中,如果在父母雙方協議產生了很大的矛盾,雙方互不相讓,可以考慮讓未成年人就讀的學校幫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如果是直接撫養人直接拒絕探望的,可以由相關機構進行妥善的調解。如果還仍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可以要求強制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探望是一個長久性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去長久的實施,只有這樣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才會有機統一。
四、結束語
探望權的創立,無疑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進步,但在探望權的行使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著一些問題。因為,任何一種制度的成熟都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它不斷地從稚嫩走向成熟,從簡單走向完備。因此,我堅信,隨著立法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們在司法實踐經驗中一定會不斷總結經驗,相信探望權制度將逐步走向科學和完備。
作者:張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