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場,縱然有百般曲折,一旦緣分已盡,也再沒有什么可留戀的。但是,離了婚是不是真的就一了百了?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審結的一起案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法律解答。
劉某與侯某曾經是夫妻關系,2012年,他們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約定以銀行按揭貸款方式分期付款。房子購買以后沒多久,兩人卻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于2014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結束了,可他們的貸款卻沒有還清,為此,貸款銀行將二人起訴到法院。庭審中,侯某拿出了離婚協議書,認為兩人在離婚的時候對房子的歸屬進行了約定,對因購買房屋的債務也約定由劉某承擔,因此這筆貸款他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事實是否如他所說呢?
并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約定,只能對內部有效,對于債權人來說,仍有權利向雙方主張。夫或妻一方承擔責任以后,再根據雙方的約定來進行維權。
“勞燕分飛花瓣散,殘絮落盡柳條空。”夫妻之間即使感情散去,也須理性處理。畢竟,生活還要繼續,只有遵法守法,你才能活得從容。
來源:云南省曲靖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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