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鎮江中院聯合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的“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鎮江法院2017-2019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今天小編繼續和大家分享其中的典型案例。
簡要案情
2015年11月26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招用胡某為員工,從事房產銷售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底薪2000元/月,此外,工資組成還包括考核工資和銷售傭金。2016年1月29日,雙方簽訂了關于銷售傭金發放的協議,約定“房屋款清后,按月發放90%傭金,剩余10%傭金于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完成后的次月發放;若員工在房屋交付前離職,剩余10%傭金不予發放”。
2017年2月20日,胡某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并于2017年3月20日離開單位。胡某離職時,其所銷售的房屋未完成交付程序,房地產開發公司不予支付胡某剩余10%的傭金,雙方發生爭議。胡某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其剩余10%的傭金8796元。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傭金屬于胡某工資組成部分,但房地產開發公司并不存在克扣情形:其一,按照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支付胡某90%的傭金,履行了發放義務;其二,對于剩余10%傭金,因雙方明確約定在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完成后支付,而胡某離職時房屋尚未交付,沒有支付剩余傭金,符合雙方的約定;其三,雙方是通過專門協議對傭金發放進行約定的,且胡某未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無效情形,雙方應當按該協議履行。據此,仲裁委未支持胡某的仲裁請求。
典型意義
傭金作為銷售職業普遍采用的報酬計發方式,雖屬于勞動者工資報酬范疇,但與一般的工資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其不僅是勞動者勞動成果的體現,還具有激勵獎勵、引導提倡之作用,目前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因此,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簽訂集體合同、簽訂專項協議等方式,對傭金的發放予以明確規范。且在明確規范過程中,應當注意執行好相關法律規范,如制定規章制度,須經過企業內部的民主程序,內容要合法,且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其次用人單位還要注意規定或約定的內容不僅要合法,還要公平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結合本案,若用人單位在職工離職時,進一步征詢個人意見,是否能將未完成的工作完成好,并補充約定好完成時限等事宜,也許雙方就不必訴至法律了。同時,作為勞動者一定要認識到,提供完整的勞動是主張報酬的前提,在提起仲裁或訴訟前,一定要仔細研究雙方的約定,避免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