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一紙判決不僅僅是對一起具體案例的處理,更是對社會風尚的一種引領。在全市法院審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這些“小”案件,發生在許多人身邊,與群眾經常相遇,裁判結果代表法院“街頭巷尾”的形象。本微信公號推出“經常相遇的‘小’案”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感受裁判折射出的“公與暖”的力量。
四同事一起打牌飲酒,結束返回途中,一人突感不適,經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同桌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8日,耿某某通過微信讓趙某約人下午下班后與其一起打撲克,趙某遂聯系同事姚某某、查某。當日下午5時下班后,四人相約到棋牌室打撲克。當晚7時10分左右,四人一起到棋牌室對面的飯店聚餐,期間趙某、耿某某、姚某某共飲“雙溝”牌白酒一瓶。 8時30分左右,四人吃完飯返回棋牌室繼續打撲克。接近11時,耿某某、姚某某、查某先行離開,趙某在后結賬。約10分鐘后,耿某某在行走途中突感身體不適,趙某、姚某某、查某立即現場施救,趙某并撥打120急救電話。
當晚11時25分左右,耿某某被送到南京江北人民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初步診斷為:猝死(心源性?)。另外,耿某某生前體檢顯示其血壓偏高。耿某某死亡后,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其心血中乙醇含量為22.0mg/100ml。
耿某某近親屬三人向六合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趙某、姚某某、查某三被告向三原告賠償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159137元的30%,計347741.10元。
一審法院組織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但趙某、姚某某、查某均表示,分別自愿向上訴人補償1.5萬元、1萬元、1萬元。
判決結果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判決: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5萬元、1萬元、1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原告不服上訴,南京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共同飲酒者為什么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判員黑長保
本案中,四同事相邀打牌娛樂,進而聚餐,應屬正常的交往活動,并無不當。耿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過體檢,應當了解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并預見飲酒對其身體造成的影響,從而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
根據耿某某死亡后體內檢測的酒精含量及各被告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不足以認定耿某某當晚聚餐過程中存在過量飲酒或醉酒的情形,三原告也無證據證明三被告在聚餐過程中實施違背耿某某意愿,強行勸酒的行為。
耿某某在回家途中突然出現身體嚴重不適,被告姚某某、查某根據自身能力主動實施施救措施,并及時電話聯系被告趙某,被告趙某得知情況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救護,三被告在較短時間內通過120急救車輛將耿某某送至醫院搶救,表明三被告在耿某某身體出現異常后履行了及時、足夠的救助、照顧義務。
故三原告以三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為由,要求三被告對耿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三被告自愿向三原告補償合計3.5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
案件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間正常的社交離不開吃飯、飲酒,我們當然倡導文明的就餐飲酒行為,但在不存在過度勸酒的情況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就餐人員,應對自身生命和健康負責,若在法律規定之外給同桌就餐人員苛以較為嚴格的義務,將與日常人情往來、善良風俗相悖,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