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廣州海事法院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廣州海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十大案例,我院微信公眾號今天推出十大精品執行案例第二期。
申舟公司以“申舟1”輪作為抵押物向橫琴銀行,借款4000余萬元,因未及時還款,被橫琴銀行訴至廣州海事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申舟公司償還借款。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債務,繼續運營該輪,法院扣押該輪后,全體船員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強占卸貨碼頭。
在拍賣前夕,案外人突然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拍賣。這起異地執行船舶典型案例,廣州海事法院法官如何處理?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舟公司)與珠海橫琴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橫琴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舟公司以“申舟1”輪作為抵押物向橫琴銀行借款4000余萬元,因未及時還款被橫琴銀行訴至廣州海事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申舟公司償還借款。申舟公司未按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償還債務,橫琴銀行申請廣州海事法院強制執行。
經法院立案并送達執行文書后,被執行人仍未自覺履行債務,且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舟1” 輪仍在運營中。執行中,執行法官得知該輪正在溫州某碼頭進行卸貨,如不及時扣押后續將更難掌握船舶動態。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一邊制作扣押文書,請求浙江溫州海事局協助對船舶進行監管,一邊連夜乘機趕往浙江溫州,順利在該輪卸貨完畢即將離港前予以扣押,并指定船舶停靠指定的錨地待處理。
但當執行法官完成扣押任務離船后,“申舟1”輪全體船員以申舟公司拖欠船員工資為由,采取以船舶強占卸貨碼頭的辦法來表達訴求,導致碼頭無法進行正常作業,當地海事部門、公安機關等執法機構因此介入處理。碼頭經營人要求申舟公司處理船員欠薪問題無果,請求法院協助解決。
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立即趕回扣押地登輪處理。經了解原來是被執行人威脅船員,稱如果配合法院扣押,則不再支付船員工資;船員因為擔心無法拿到自己的辛苦錢,就采取了罷工強占碼頭的極端做法。執行法官當即召集船員開會,耐心向船員解釋相關法律依據,做好所欠工資的登記工作,告知船員依法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并留下電話隨時提供幫助。同時,電話警告被執行人,采取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經過執行法官的法律宣講和耐心說服,船員情緒逐漸穩定下來。在執行法官的要求下,馬上將船駛往錨地待處理,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激化,也妥善解決了船員的切身利益訴求。碼頭管理方對廣州海事法院干警公正、高效的處理結果表示感謝。
但船舶進入拍賣程序后,執行工作仍面臨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在拍賣的前一天,有一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對該船舶擁有30%的所有權,要求法院停止拍賣。執行團隊高度重視,馬上召開會議,分析案情,核實案外人提交的材料,認為案外人的異議并不足以阻卻拍賣程序。但為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執行法官一方面將案外人異議提交立案部門立案審查,另一方面在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足額擔保后繼續進行拍賣,并以2715萬元、溢價率62%高價成交。同時,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經審查,法院認為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結果
“申舟1”輪評估價為2420萬元,起拍價為1700萬元,成交價為2715萬元,溢價率高達62%。法院高效執行為當事人節約大量不必要的看船費用。橫琴銀行最終受償25801895.52元。
典型意義
01
財產異地執行和處置。海事執行線長面廣,船舶作為特殊動產,有不同于一般執行標的的變現程序,而且行蹤不定,遍及全國甚至全世界。海事案件異地執行面對較多的不確定性,本案就是異地執行船舶的典型案例。對執行員來說,除了對法律法規熟稔于胸外,還必須考慮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準備好多套執行方案和預案,準備好應對各方當事人的智慧和耐心,掌握好執行的時機與節奏,公正高效地辦理好每一宗海事執行案件。
02
妥善處理當事人執行異議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第二百五十七條賦予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權利,該權利對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監督法院規范文明執行起到較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被執行人為了拖延執行,故意利用,或授意他人,濫用執行異議制度,故意不履行。執行人員要妥善慎重處理,既要識別和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又要評估濫用執行異議的風險,通過執行擔保等措施推進評估拍賣工作,避免無意義的執行異議阻礙執行。
案件承辦人:鄧敏
編輯: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