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是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牧區內放牧,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兩湖流域禁牧區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每個羊單位30元的罰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
《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案件索引】
一審: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人民法院(2018)內0925行審2號(2019年4月22日)
【基本案情】
涼城縣林業局禁牧工作人員發現尤玉花多次在岱海自然保護區內放羊100只,認為其行為違反了《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向尤玉花送達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尤玉花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出書面陳述或申辯意見。涼城縣林業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據《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201809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該處罰決定載明處罰內容如下:罰款3000元。罰款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滯納金。尤玉花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2019年4月10日,涼城縣林業局催告尤玉花履行繳納罰款3000元的義務,尤玉花仍未履行。
【裁判結果】
對原涼城縣林業局作出的201809001號行政處罰決定中的罰款3000元,準予強制執行。
【裁判理由】
被執行人尤玉花多次在岱海自然保護區內放羊100只,其行為違反了《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涼城縣林業局依據《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尤玉花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尤玉花收到該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義務。涼城縣林業和草原局在向本院申請執行前,雖然對尤玉花進行了催告,但催告內容僅限于罰款3000元,對加處滯納金并未涉及,故其申請執行罰款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條件,本院予以準許,對申請執行滯納金,本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白世榮、許小平、霍彥軍)
來源:烏蘭察布市涼城縣人民法院 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