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中院對一起案件的上訴人李某某因為其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決定。這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呢?
事件回顧
原來,在一審法院審理這起案件時,一審法院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舉證期限,但由于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一審判決對于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市中院二審期間,李某某提交了關鍵證據《手機短信聊天記錄》,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有實質性影響,故二審法院采納了該證據,改判支持了李某某的訴請。
但是,二審法院查明,這份關鍵證據在一審時已客觀存在,且與案件的基本事實有關。李某某逾期提交,并且未就該證據向法院提供正當理由。因此,雖然該證據最終得到了采納,但針對李某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李某某罰款人民幣3000元。
法官說法
舉證時限制度是防止證據突襲、保證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逾期提交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是怠于行使自身權利的體現,不僅徒增對方當事人的訴累,而且浪費司法資源,影響裁判的穩定性,對程序的公正性造成極大破壞。對逾期舉證的行為進行處罰,旨在警示和規范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避免法院重復勞動,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權威。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