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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內蒙古阿兒含只文化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雅與被告內蒙古安達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內蒙古人民出版社侵害署名權糾紛案
推薦類型:入選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屬于人身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本案中,案涉作品的著作權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屬于受托人即安達公司,但是,也約定創作者或委托人享有署名權,故安達公司在行使其著作權時,不得侵害二原告的署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內蒙古人民出版社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出版發行經過安達公司的合法授權,安達公司事前未將創作過程如實告知出版者,出版者無其他途徑知曉創作過程,無法判斷該出版物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創作者有署名權的情況,故內蒙古人民出版社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薦理由:在少數民族地區,對于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因受眾少,大部分需要專項資金進行資助,而創作人員可以憑此參加評選、晉級等。因此,署名權對于創作人員或創作公司就至關重要,而經濟利益是次要的。本案就是因為創作人員或創作公司的署名權被侵害而引發的訴訟。通過該案的裁判,有效保護了創作人員或創作公司的署名權,激發其創作的積極性。同時,又考慮到著作權的歸屬,只判令被告負擔合理開支,維護了著作權人、創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3日,阿兒含只公司(承攬人,乙方)與安達公司(發包人,甲方)簽訂《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冊漫畫繪本外包協議》。10冊名稱分別為《世界上的三個富人》、《聰明的孩子》、《孝子的故事》、《山里的孩子》、《兩兄弟》、《倆徒弟》、《三個兄弟》、《善惡到頭終有報》、《金胸銀屁股的小皇子》、《聽懂九種動物語言的養子》。乙方負責策劃和繪制《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冊繪本的400張漫畫。每頁漫畫均價100元,本協議總額度為40000元。本項目全部制作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僅在本系列圖書中屬甲方,乙方參與繪制人員阿迪雅、鋼蘇和有署名權。
阿兒含只公司(承攬人,乙方)與安達公司(發包人,甲方)還簽訂了《蒙古族寓言故事2冊漫畫繪本外包協議》。2冊名稱分別是《紅牛的恩德》、《木頭新娘》。乙方負責設計和繪制《蒙古族寓言故事》2冊繪本的80張漫畫。每頁漫畫均價100元,本協議總額度為8000元。本項目全部制作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屬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權。阿兒含只公司(承攬人,乙方)與安達公司(發包人,甲方)還簽訂了《蒙古族寓言故事2冊編寫兒童腳本外包協議》。2冊名稱分別是《紅牛的恩德》、《木頭新娘》。乙方負責設計和繪制《蒙古族寓言故事》2冊繪本的80頁畫面表述。每冊均價100元,本協議總額度為200元。本項目全部制作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著作權屬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權。庭審時,二原告與安達公司確認,雙方協議中涉及的繪制費已經支付完畢。
2017年3月6日,安達公司(甲方)與內蒙古人民出版社(乙方)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國大陸以圖書和互聯網形式出版本合同作品漢文簡體字(蒙古文)文本的專有出版權(包括原版、任何形式的修訂版)。甲方保證擁有本合同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保證本合同沒有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保證本合同作品不存在與他人可能發生糾紛的任何情事。否則,乙方因實施本合同第一條而致他人向乙方提出爭議或因糾紛被媒體公開而造成不良影響,甲方保證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不低于五萬元。甲方保證本合同作品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作品的副本;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在本合同作品上的署名方式,但甲方不得侵犯他人的署名權。
2017年4月18日,安達公司趙志明出具《授權書》。內容為:《蒙古族民間兒童故事大全(40冊)》一書由安達公司編著,現將授權內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授權期限以雙方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條款為準。本人保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保證本作品沒有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并保證不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此書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等民事責任,因其產生的全部經濟或其他損失(包括給內蒙古人民出版社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2017年5月,內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蒙古族民間兒童故事大全》系列圖書,共計40冊。編著單位為安達公司。其中,《紅牛的恩德》、《世界上的三個富人》、《聰明的孩子》、《孝子的故事》、《山里的孩子》,與阿兒含只公司與安達公司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書名一致。《善惡終有報》(善惡到頭終有報)、《兄弟倆》(兩兄弟)、《兩個徒弟》(倆徒弟)、《兄弟仨》(三個兄弟)、《金胸銀腚男孩》(金胸銀屁股的小皇子)、《聽懂九種語言的養子》(聽懂九種動物語言的養子)、《木頭媳婦》(木頭新娘)與阿兒含只公司與安達公司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書名類似。阿迪雅提交了上述繪本的底稿。但在庭審時確認,其繪制的圖書為《蝙蝠的故事》、《世界上的三個富人》、《善惡到頭終有報》、《紅牛的恩德》、《兩兄弟》。其中,《蝙蝠的故事》并不包括在阿兒含只公司與安達公司簽訂的協議中。
2017年11月24日,安達公司(乙方)與內蒙古人民出版社(甲方)簽訂《稿費支付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作《蒙古族民間兒童故事大全(40冊)》繪圖本,包括腳本、線稿、上色、排版、文字交接等制作內容。著作權歸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繪圖本。乙方按時完成繪本,并保證質量,項目完成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繪圖稿酬。繪圖費共計630400元。由乙方負責繪圖人員及其所得報酬的真實性,出現任何第三方版權糾紛與甲方無關。另查明,阿兒含只公司向內蒙古典源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萬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內蒙古安達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內蒙古日報》刊登致歉聲明,就本案侵害署名權行為向二原告賠禮道歉;
二、被告內蒙古安達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內蒙古阿兒含只文化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雅為維權支付的合理開支10000元;
三、駁回原告內蒙古阿兒含只文化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雅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一、二原告對案涉圖書是否享有署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案涉圖書作為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屬于文字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案涉圖書的編著單位為安達公司,故安達公司為著作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阿兒含只公司與安達公司簽訂的協議,阿兒含只公司對于《紅牛的恩德》、《木頭新娘》享有署名權。阿迪雅對于其創作的《世界上的三個富人》、《善惡到頭終有報》、《兩兄弟》享有署名權。二原告的署名權,依法應受保護。
二、二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二原告對案涉圖書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屬安達公司。但是,《蒙古族民間兒童故事大全》的系列圖書中的《紅牛的恩德》、《木頭媳婦》、《世界上的三個富人》、《兄弟倆》、《善惡終有報》,經與二原告提供的底稿比對,內容基本一致。但均未給二原告署名。故可以認定安達公司的行為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署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內蒙古人民出版社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出版發行經過安達公司的合法授權,安達公司事前未將創作過程如實告知出版者,出版者無其他途徑知曉創作過程,無法判斷該出版物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創作者有署名權的情況,故內蒙古人民出版社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安達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安達公司未在案涉圖書上給二原告署名,割裂了二原告作為該圖書創作者與該圖書之間的聯系,侵犯了二原告對案涉圖書的署名權。對此,安達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署名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故本法院對二原告要求安達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賠禮道歉的方式和范圍應與本案侵權行為的方式及影響范圍相符。對于二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因未舉證證明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故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對于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收回未按協議署名的侵權圖書的訴請,因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反映侵權圖書的情況,該訴請不明確,故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二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首先其并未舉證證明因安達公司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具體損失和金額,同時安達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稿酬,可見其侵權的主觀惡意較低。同時考慮到案涉圖書的著作財產權均由安達公司享有,故對于二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張因本案支出了律師費并提交了相應的票據,其中受理法律事務批辦單體現了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屬于本案的合理開支,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李艷,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