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旬, 原告連某在網絡上看到北京錦某公司推送的“在職上班不如考一個消防師”“考一個消防工程師可以掛靠單位年收入20萬元”等廣告信息,后通過網絡檢索了解到被告北京錦某公司從事消防工程資格考試相關教育業務,在看到被告公司網站上發布的“引領國際領先的教育理念一站式教育培訓”、“全國注冊消防工程師委培中心”、“官方指定委培中心”、“簽約保障通過”等內容后,原告通過電話與被告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并互加微信。
連某在被告公司倪老師、張老師等人“誘導”下,通過在線支付方式購買了4980元的“通關無憂班”注冊一級消防工程師培訓課程。2018年1月31日,原告按被告預先在網站上設定的流程,與被告簽訂了協議《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前輔導協議(全科)》。2018年3月30日,連某又與被告在線簽訂了 “大師私塾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前輔導協議(全科)》,協議約定的考前輔導學費12 800元。而后原告卻未能通過考試。
連某經咨詢了解,發現自己并不具備考取當年消防工程師的報名資格條件,經與被告協商退款事宜未果,后以被告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在明知被告不具備報考條件的情況下,采取欺騙方式與其簽訂輔導培訓協議,并偽造原告工作單位等虛假材料代辦報名手續違法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所簽考前輔導協議無效。
本院認為,原告不符合報名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的條件,原、被告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系在被告工作人員誘導并保證原告通過違規報名通過考試的情況下簽訂的,被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質,且可能導致原告在實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從事不特定消防工程,形成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本案被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在明知原告不具備報名資格等情形下仍與原告簽訂合同,其對于雙方合同的無效明顯存在主要過錯,應對造成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審慎核實被告的經營風險和誠信信息,在明知自己并非消防工程專業,且未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亦未事先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情況下,盲目與被告簽訂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兩期輔導費177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00元及住宿費218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亓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