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
圖二
圖三
合同是當事人自愿協商的結果,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乘人之危等現象,各方當事人誠信履行,理論上應該很少發生糾紛。因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不能預見相應行為后果的現象。但在現實中,縱使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因市場環境復雜多變,經濟走勢又與國家政策、國際局勢息息相關,許多外在客觀因素為合同的履行增添了幾分不確定,加之人都是利益追求者,為了獲取最大化利益,很可能違背合同約定,從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一、數據統計分析
大同鐵路運輸法院近四年審理的民商事案件中,2010年合同類型糾紛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7%,2011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75%,2012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33%,2013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67%(如圖一)。
由此看出,合同類型糾紛案件在大同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是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心。
二、合同類型具體數據分析
從圖二中可以看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合同糾紛案件中較其他類型占有很大的比例,占到總數的37.5%。而且,通過比對、分析案件當事人的訴求,發現在買賣合同糾紛中,涉及煤炭交易及其附屬產品的高達100% ,即所有的案件均與煤炭交易有關。現將結合民商事審判實際具體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
三、分析原因
第一,特有的市場經濟背景決定了煤炭買賣是市場交易中最普遍的類型。山西是煤炭資源大省、中國重要的能源基地,這樣一個大的市場環境決定了煤炭的交易是市場買賣中最頻繁的,相應的發生糾紛的概率也居多。
第二,煤炭交易中買賣雙方通常就煤炭買賣簽訂多份合同,由于雙方當事人系長期合作關系,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買賣雙方,訴訟標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標的物是煤炭,不同的是雙方簽訂合同的日期,這樣就形成了同一法律關系的多份合同或者同一訴訟標的的多份合同。由于是多份合同,但屬于同一訴訟標的,原則上每份合同是獨立的,履行合同互不影響。但在實際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就合同之間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銜接發生分歧,還可能因雙方就其中某一份合同的內容作出修改,比如,價款,實際履行后對此發生爭議,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第三,煤炭買賣的交易習慣也是發生糾紛的原因之一。大宗的煤炭交易受鐵路運力的制約,實務中,鐵路運輸企業要根據運能計劃決定運能的合理配置,比如:合同雙方約定這次煤炭的交易量是3000噸,以每節車皮運量大約60噸計算,大概需要50節車皮,但實際報批計劃是45節,那么就比合同約定的交易量少了300噸。但是,由于是同一法律關系的多份合同,雙方當事人會進行多次交易,他們可能會在之后的交易中多運幾節車皮來彌補上次煤炭交易的不足。長此以往,實際的交易數量與合同約定的交易數量不一致,雙方公司在約定的時間核、比對賬目時會出現分歧,易發生糾紛。
第四,煤炭交易通常會涉及第三方,例如煤炭儲運站,他的具體功能有很多,可以為賣方提供煤炭,也可以提供運力,還可以提供煤炭的倉儲保管等等。有時候煤炭儲運站也會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煤炭的買賣。比如:當煤炭儲運站負責提供煤炭給賣方時,這樣在本身的買賣合同之外,賣方還會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如圖三),公司甲與公司乙之間是煤炭買賣合同關系,公司甲和第三方之間也是買賣合同關系,公司乙與第三方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當第三方履行不能或瑕疵履行時,會導致買賣雙方之間關系更加復雜、多變,這也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之一。
第五,煤炭的虧噸問題,由于煤炭的特殊屬性,合理范圍內的虧噸是煤炭買賣中的正常現象,但是實際交易中煤炭虧噸數超過國家標準,這樣不僅造成運力的浪費還會給買方造成經濟損失。
第六,煤炭質量問題也是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之一,煤炭在運輸過程中如遇到雨、雪、高溫等天氣,會造成煤炭質量的下降,當無法滿足合同規定的產品質量指標時,便會出現因產品質量下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
第七,支付方式的不規范,也造成了當事人之間易發生糾紛。買賣雙方通常一合作就是好幾年,由于煤炭交易受鐵路運力的制約,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不是每完成一次交易結算一次,常常是幾次交易之后結算一次。日積月累,很可能出現其中的幾筆交易和結算的費用對不上賬,雙方對此產生分歧。而且,交易中當事人之間常選擇匯票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系常年合作關系,相互之間非常熟識,很多時候在用匯票支付時不采用背書方式,當買方委托第三方將匯票交付賣方時,第三方為了簡化交易很可能不經過賣方直接去銀行獲取煤款,甚至直接向買方運煤發貨,這樣賣方的財務賬目就會出現缺口,而且賣方在支付營業所得稅時該筆煤款沒有名目,最終也會造成合同糾紛的發生。
四、對策、措施及預防
針對煤炭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在煤炭交易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改進以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第一, 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觀念。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文,對合同內容中涉及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和地點、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實質性內容要理解準確,確保各方當事人對約定的內容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例如:煤炭買賣合同中對煤炭質量規格的約定,主要應對煤炭的發熱量、含硫量、水分、揮發分、灰分等標準明確約定,還應約定檢驗方法、檢驗機構和檢驗時間。不僅如此,還要把一些理所當然的交易習慣書面化、明確化,防止在發生糾紛后,各執一詞,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
第二,依法規范交易行為,誠信履行合同內容。依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規范自己的交易行為。比如:關于煤炭的虧噸,應嚴格依據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委印發《關于提高煤炭質量和消除運輸虧噸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要嚴格按照貨車標記載重量或允許裝載量裝載,允許誤差范圍不超過2%。裝車后要灑上石灰漿或平車,以示標記。
當買賣交易中涉及第三方時,第三方應遵守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內容,例如: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保證煤炭的正常運輸或者盡到保管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煤炭等等。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解決。
規范支付方式,在采用匯票方式支付時最好背書。
第三,實際交易中,當事人之間應盡量避免口頭約定。因為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通常各方對口頭約定的內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而這項約定又很可能是合同履行、責任承擔的關鍵,例如:煤炭買賣合同中關于煤炭質量規格的約定,對于運輸過程中遇到特殊天氣造成的質量下降所產生的責任承擔問題,應明確寫在合同中。即使有些情形是口頭約定的,也最好保留相關證據,比如錄音。在審判實務中常常聽當事人說:“我們之間這么約定過,但他說不是這么回事。”雙方各執一詞,這樣當法庭無法查明時,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很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四,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商品經濟活動的一項重要道德規范,也是調整民事活動的法律規范。按照這項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將有關的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或欺騙對方;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恪守信用,認真履行各自的民事義務;發生損害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 只有各方當事人都誠信了,權利義務的履行才會更順暢,雙方的交易關系也才會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