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企業的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對企業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南平中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積極響應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號召,于4月22日依法公開合并審理五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庭前經主審法官明理釋法,原告自愿撤訴兩起),促進司法公開,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案情簡介
此次集中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泊爾公司”)“蘇泊爾”商標權系列糾紛,蘇泊爾公司系相關商標的權利人,三被告(其中一被告缺席)在其經營的商鋪中銷售的電熱水壺、電壓力鍋、燃氣灶等商品含有“蘇泊爾”等字樣,與蘇泊爾公司所有商標相同或相似,容易使得消費者對上述侵權產品產生混淆,認為是蘇泊爾公司的產品而購買。蘇泊爾公司為維護合法權益,通過公證方式取得證據,訴至本院。
宣判
4月28日南平中院對此系列案依法公開宣判。宣判前,已有兩被告認識到自身的侵權行為違法,與蘇泊爾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宣判當日因當事人未到庭聽宣,法院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判決結果:南平中院在被告侵權行為清楚且雙方均無異議的情況下,以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公證處出具(2018)閩廈開證公證書為依據,支持原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合理費用共計8000元(含合理開支)。
普法時刻
相關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庭審直播現場
此次案件通過網絡進行全程視頻直播,公正高效的審判,既有力制裁了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行為,也成為一堂知識產權法治理念宣傳教育公開課,為維護公平競爭的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