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市中院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審機制,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程(試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全區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立案分流
第一條 立案人員在確定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
第二條 對于市中院受理的下列民事案件,立案人員應當直接分流給快審庭辦理:
(一)仲裁程序案件
1.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二)二審程序性案件
1.上訴未繳案件受理費案件;
2.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
3.不予受理上訴案件;
4.駁回起訴上訴案件;
(三)特定案由的簡單民事上訴案件
1.返還原物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2.供用電合同糾紛;
3.供用水合同糾紛;
4.供用氣合同糾紛;
5.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6.贈與合同糾紛;
7.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民間借貸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8.定金合同糾紛;
9.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居間合同糾紛;
11.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12.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13.買賣合同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1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15.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16.信用卡糾紛;
17.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8.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9.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20.勞動爭議(事實較為清楚的案件);
21.其他簡單民事上訴案件。
(四)事實較為清楚的民事系列案件。
(五)根據工作需要,其他需要由快審庭審理的案件。
上述案由的二審民事案件,在立案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簡單案件:
1.僅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
2.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一年;
3.一審不存在公告送達以及送達困難的情形;
4.二審收案時不存在申請調查取證、申請評估鑒定、申請審計勘驗、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保全等程序性申請事項;
5.不存在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指令再審、一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情形或者屬于新類型案件等疑難復雜情形;
6.不存在媒體廣泛關注、重大信訪維穩隱患、社會較大影響等因素。
第三條 立案部門對二審案件電子卷宗進行案件材料是否齊全的初步審查,應于當日審查完畢,并將有關卷宗材料交由掃描中心進行掃描錄入。
第二章 分案流程
第四條 簡案快審工作開展初期,立案部門分案人員根據本規程第二條所列案由及簡單案件條件進行形式審查,識別分揀出適宜快審的案件后,三日內將適宜民事快審的案件分流到快審庭。
快審庭在實踐過程中應注重總結與本院工作實際相適應的簡案識別經驗與方法,立案部門、快審庭、審管辦、網絡管理辦公室積極協調,開發智能簡案識別分案系統,逐步實現簡案識別精準與標準化,形成系統識別為主與人工選案為輔的案件分流模式。
第五條 民事簡案分流到快審庭后,快審庭應當在三日內根據本規程第二條所列案由及簡單案件條件對案件是否適宜民事快審進行實質審查,發現所分民事快審案件不適宜快審的,可以將案件退回給立案部門作為普通案件重新分案。
第六條 快審庭每月的分案量原則上不得低于當月各類民事案件收案總量的30%(含由快審庭審理的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指定管轄、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等案件),但快審庭可以根據每月的收案比例以及收案量適當調整其他月份的收案比例。
第三章 審前準備
第七條 承辦法官收案后,應當立即審查有關民事案件適宜用何種方式審理,并將有關審理方式告知法官助理。
第八條 審理方式的確定應當遵循如下工作原則:
(一)對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上訴未繳費案件、對不予受理裁定上訴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方式;
(二)對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件、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的案件、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二審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對上訴人進行單方調查詢問的審理方式;
(三)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其他二審簡單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的審理方式;
(四)對較為疑難復雜的二審民商事案件,一般應當開庭審理;
(五)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第九條 案件的審理方式確定后,法官助理應當根據審理方式的不同,遵循如下工作原則在5日內完成案件排期工作:
(一)對采用單方調查詢問的案件,原則上每半天時間應當安排不少于五宗案件進行調查詢問;
(二)對采用雙方調查詢問的案件,原則上每半天時間應當安排不少于三宗案件進行調查詢問;
(三)對采取開庭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每半天時間應當安排不少于一宗案件進行審理。
第十條 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辦法官應與法官助理認真核實是否已向上訴人合法送達傳票。
第四章 審理方式
第十一條 對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案件,法官應當在簽收案件后立即主持或委托法官助理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應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立即提請合議庭評議。
第十二條 對采用書面審理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認真閱卷,確有必要時也可以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三條 對采用單方調查的案件,承辦法官在閱卷及單方調查后,必要時也可以對雙方當事人同時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四條 對采用雙方調查詢問的案件,法官在閱卷及調查詢問完畢后,有條件的應當立即提請合議,合議庭能夠立即得出評議結論的,應當立即進行宣判。
第十五條 對采用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在歸納并引導當事人確認爭議焦點后,可以圍繞爭議焦點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順序限制。
開庭審理的案件,有條件的可以當庭宣判。
第十六條 民事簡案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 采用單方調查、雙方調查、開庭審理的案件,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可利用互聯網進行調查、開庭。
案件的審理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通過使用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同步轉換生成庭審文字記錄。
第十八條 書記員應于庭審筆錄簽名完畢后次日內將庭審筆錄交給承辦法官。
第五章 合議庭評議
第十九條 承辦法官在庭審或者調查詢問結束后2日內應將有關案件提請合議庭評議。
當庭宣判或者調查詢問當事人后立即評議宣判的案件,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同步完成合議筆錄的制作工作。
第二十條 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并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承辦法官匯報案情,就案件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實與證據之間的內在關系作出分析,說明評議所涉事項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指導案例、上級法院規范性文件及本院裁判指引對此作出規定,說明是否具有重大自由裁量事項,并就法律適用和重大自由裁量事項的裁量意見及案件的處理結果發表明確具體的評議意見;
對于爭議較大的案件,承辦法官還應向合議庭匯報上級法院及本院對同類案件的在先裁判情況。
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時,對案件的處理結果由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后,最后發表意見。
(二)合議庭其他法官在承辦法官發表評議意見后,就案件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實與證據的內在關系,案件的法律適用、重大自由裁量事項的裁量意見和案件處理結果發表明確具體的評議意見;
(三)審判長在承辦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發表評議意見后,就案件證據、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實與證據的內在關系,案件的法律適用、重大自由裁量事項的裁量意見和案件處理結果發表明確具體的評議意見;
(四)經合議庭成員充分討論并發表評議意見后,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審判長歸納一致或多數意見,作為合議庭的決定,但少數意見應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時,應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第二十二條 合議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對形成一致或多數評議意見的案件在評議結束后及時制作出裁判文書;對需要提請主審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及時提請。
第六章 裁判方式
第二十三條 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次日起即應開始啟動裁判文書的草擬工作,可先由法官助理草擬裁判文書,承辦法官審查后在2日內報送其他合議庭成員審核。
第二十四條 合議庭成員在收到承辦法官草擬的裁判文書后,應當在2日內完成裁判文書的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 裁判文書文稿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依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并簽發。
第二十六條 裁判文書簽發后,法官助理應當立即開始裁判文書的校對與打印工作,法官助理草擬的文書,可以署名,書記員在5日內完成裁判文書的送達工作。
第七章 后續輔助事務
第二十七條 書記員完成裁判文書送達工作后,應于5日內完成案件報結、案件材料的移交,10日內完成裁判文書上網等其他輔助工作。
掃描中心、審管辦應當優先處理快審庭審理案件的掃描及結案申請。
第八章 結案數量及結案率
第二十八條 在精確測算人員、辦案數量和工作數量的基礎上,科學的確定快審庭的年辦案數量,并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九條 對快審庭進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結案率分別不得低于80%、85%、95%(不包含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公告送達案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經院黨組研究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來源: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