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特許經營 合同糾紛 營商環境 權利人 知識產權
在當前國家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對涉及現代特許加盟產業的特許經營合同剛糾紛案件進行了總結與梳理。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點,給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帶來了諸多新的挑戰。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為例,從2013年起海淀區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由中關村法庭集中審理。六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收結案量均呈現出穩中有升的總體態勢。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330件,審結278件。2013年收案量為51件,結案量為40件;2014年收案量為38件,結案量為45件;2015年收案量為61件,同比增長60.5%,結案量為57件,同比增長26.7%。2017年收案量基本與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達66件,收案量達到新峰值,結案量達62件,同比增長130%。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新收案件量已達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長,預計今年年底收案量將創歷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及案件特點進行分析并對相關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做出提示與建議,希望對類型化糾紛的解決、促進特許經營行業健康發展、統一裁判尺度、構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有所裨益。
案件審理的情況
六年來,在海淀法院審結的278件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判決結案系最主要的結案方式,共計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訴的案件占到近1/3。其次為撤訴結案方式,共計80件,占比29%。再次為調解結案方式,共計65件,占比23%。至于按撤訴處理、移送、駁回起訴等其他結案方式絕對數量較少,共計13件,占比近5%。總體而言,此類案件的調解率相對較低,而判決率相對較高,審理具有較高的難度和復雜性。
法律關系主體類型方面:原告為法人主體的案件共計89件,其中,原告為被特許人的,基本上為小型個人獨資企業或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原告為特許人的,基本是規模較大、經濟實力較強的品牌企業。原告為自然人主體的案件達196件,這些自然人通常是個體工商戶或后續新設企業的投資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籌備新設企業之前,以個人的名義與特許人建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而成為被特許人。被告為法人主體的案件共計230件。而原告、被告均為法人主體的案件41件。統計發現,原告主要為被特許人,多是自然人主體,而被告主要為特許人,通常為法人主體。此外,現有案件中還呈現出如下兩個突出特點:第一,個別當事人作為原告、被告反復多次出現。如,以北京優勝輝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為當事人的案件為55件,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海淀區作為教育大區的基本特點。第二,相同時間內出現不同原告訴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訴訟案件,該系列案件在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如,2015年14個不同原告同時作為被特許人起訴特許人北京新航標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這說明此類案件容易引發多數被特許人共同訴訟特許人的群體性案件。
案件類型及訴訟請求方面:從海淀法院審理的特許經營合同案件情況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常見的類型大致有如下幾種:1、確認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此類糾紛多以特許人未進行備案、不具備“兩年一店”、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2、撤銷特許經營合同。此類糾紛多以特許人訴稱被特許人存在虛假宣傳、欺詐等要求撤銷合同。3、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多以被特許人未繳納或如期繳納相關費用為由,被特許人多以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特許人或被特許人以對方存在違約行為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在被特許人起訴特許人的案件中,最常見訴訟請求包括如下3項:1.要求解除或撤銷特許經營合同;2.要求特許人返還加盟費及管理費;3.要求賠償人力、水電、取證等各項經濟損失。這些訴訟請求基本可見諸于每一案件中。其中,要求特許人返還加盟費用的訴訟請求出現頻率非常高,但略少于上述三項。對于加盟費用,司法實踐中存在權益金本金、代理費、項目合作費等不同的稱謂。其余的訴訟請求還包括: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要求被告返還代理費、要求被告返還服務輸出、管理、廣告等費用。
服務類型方面:在330件案件中,涉及教育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共計183件,占比約55.4%,系最常見的商業服務類型。除此之外,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涉及的服務類型還包括美容服務(化妝品銷售、美容、美甲),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理財平臺,汽車維修服務,物流服務,餐飲服務,家政服務,母嬰用品服務等。
案件呈現的特點和新動向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作為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其具有以下特點:1、糾紛發生的原因多源于特許人存在虛假宣傳甚至欺詐的行為。2、糾紛發生的服務類型相對集中。3、群體性、關聯性訴訟高發。4、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調解率相對較低。5、案件的裁判依據涉及特許條例與合同法的銜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問題)。
隨著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的發展呈現出一些新動向,即經營模式由簡單到復雜,經營資源從單一授權到組合授權,種類不斷增多,領域不斷擴大,經營創新層出不窮,特許經營合同也相應的向復合合同、無名合同的方向發展,內容更加具體和全面。同時,特許經營合同中托管條款、管轄約定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等條款的出現和特許經營雙方具體履行情況的多樣性及復雜性,使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解決難度不斷增加。
案件審理的難點與應對
關于經營主體資格問題:從事特許經營行為的特許人必須是企業。在實踐中,部分被特許人與個人而非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引發糾紛,因該合同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屬于《合同法》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可以認定無效。同時在實踐中,常有被特許人以特許人不符合“兩年一店”的規定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因該項規定屬于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故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并不當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如果特許人以欺詐的手段對“兩店一年”進行虛假表示或者故意隱瞞欠缺“兩年一店”的情況導致被特許人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違背了被特許人的真實意思,可要求撤銷合同。
關于虛假宣傳與欺詐問題:經營資源是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最核心的競爭優勢。被特許人最關注的也是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能給自身帶來的經濟收益。但是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經營能力存在巨大的差距。在實踐中,被特許人往往是不具有經驗的個人或者由個人成立的法人主體,通過多個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并不了解相關的經營資源及經驗,其對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能夠實現的合同目的,絕大部分都只能依賴對特許人對其擁有的經營資源及經驗的介紹,在此過程中部分特許人因存在虛假宣傳而引發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特許人存在夸大或提供虛假的經營資源的情況,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關于信息披露問題: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明確了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如果因披露的信息內容未及時披露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特許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實踐中,被特許人因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會忽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甚至在很多案例中,被特許人表示其根本不知道特許人披露的信息,只是在簽訂合同時被要求在格式合同的相關披露信息頁面簽名。需要注意的是,特許人披露的信息往往會直接影響被特許人是否做出一個理性的投資決策,故被特許人應當持有謹慎的態度,要求特許人披露法律規定的應披露的信息。同時,被特許人還應當注意后續信息的披露問題。因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部分信息存在不斷更新的情況,建議特許人在與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或者履行合同過程中,還應明確約定后續的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方式。
關于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審查問題: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運用于商事生活領域,而特許經營合同正是這樣一個典型的格式合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原則是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如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概不退還加盟費”,被特許人可主張條款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免除了特許人的責任,加重了被特許人的責任,排除了被特許人合法權益,有悖公平原則,應被認定無效。在“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被特許人可依法主張返還加盟費,但加盟費的具體返還請求,仍應結合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以及合同相對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并非簡單化全額返還。
關于“冷靜期”的問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即是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合同“冷靜期”規定。這是法律根據當前特許經營行業中被特許人相對弱勢的客觀情況進行的保護性規定,以此來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賦予其認真斟酌的時間機會,及對特許人進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權利,以便更好的保護自身的權益。關于“冷靜期”的具體期限,過短不利于保護被特許人的,過長又可能導致權利被濫用,損害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平,故具體期限可由雙方平等協商,如果合同中未明確具體期限的,實踐中需要裁判機關依據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在在不違背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依法確定。同時冷靜期的期限應該以被特許人是否已經能夠利用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只要被特許人實際掌握了特許可人的經營資源,處于可以隨時利用并能獨立正常經營的狀態,即不能再依據冷靜期條款主張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這樣也有利于保護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和合法權益。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許可及指導下利用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業務。若被特許人尚處于未開店未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籌備初期,一般可以適用冷靜期的規定。但是,如果被特許人已經正式開店并實際利用了特許經營資源進行營業活動,而后僅僅是因為盈利狀況不佳要求單方解除特許經營資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關于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的問題: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一般會根據其經營資源的特點,對被特許人應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在合同終止后應當盡到的保密義務予以約定。特許經營中的競業禁止并非法定義務,屬于約定義務,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保護特許人獨有的經營管理模式等商業秘密,但也與被特許人的利益存在著沖突。在此范圍法律適用中應該考慮以下內容:第一、有些項目沒有必要約定競業禁止。在特許內容限于餐飲和零售的行業,則其技術含量不高,客戶大眾化,加盟取得的優勢主要在于品牌效應,所以沒有訂立競業禁止的必要。第二、期限不宜過長。在技術含量和基于經營培訓獲得經營能力占較大比例的項目中,規定的期限,一般不能超過一年。第三、地域限制不宜過寬。如果有必要約定地域限制,其范圍不能過于寬廣,應僅限于加盟時約定的區域。第四、競業禁止補償金應當明確約定。調研中發現,有教育類加盟結束后繼續使用合同期限內取得的經營模式等商業秘密,在原址原地保留原生源繼續經營。被特許人雖未繼續使用品牌,但對特許人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繼續授權利益有較大影響,對此種情況應考慮其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可通過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予以限制。
關于第三方預付金的處理問題:在教育類加盟案件中,家長給孩子購買課程一般不是單個購買,而是購買一個階段,或者幾種課程,在初期優惠打折時尤其容易購買打包可能,動輒上萬元。在合同解除時,此類款項的退還應主要是被特許人的義務,但很多介入較深的特許人在合作前期已經按照每月營收收取了一定的百分比的利潤,退款時如何計算應退還的款項非常混亂,因銷課亦需要一定成本,如已經有部分課程已經完成,計算更為復雜。
關于返還原物與物品清點問題:特許人提供的產品、設備、資料的返還是合同終止后必須處理的難點問題。在美容類行業的加盟中,因產品的保質期及設備必然使用過等問題,該內容尤為棘手。 司法實踐中,如果需要判令原物返還的,一般只能以“現有狀態”的方式返還,因為產品和設備一般都進行了一定的使用,很少會原封不動,考慮是否返還時,應考慮物品留在哪一方可以實現更高的價值,如果被特許人不再經營,一般將經營物品返還特許人更合適,其可以翻新繼續銷售,或者作為推廣時的物料使用。但應適當考慮實際返還的物品狀況降低的價值,適當有被特許人承擔部分損失。至于特許人提供的授權書以及技術資料等,能夠返還的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被特許人需承擔消極的不作為義務,不能對特許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關于前期人財物投入的賠償認定問題:前期人財物投入是特許經營案件中的難點,因為一般均涉及租房和裝修等大額支出,而且因裝修應符合要求,改用其他行業需再次投入,很多屬于沉沒成本。該損失的承擔應考慮雙方對合同解除結果的責任,盡量在雙方之間找到平衡。被特許人在舉證證明自己受到的經濟損失時,其提交的發票、合同等證據由于受到自身能力和經濟環境現實的影響往往在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存在瑕疵,實踐中對此不給予過于苛刻的審查,如已經發生了裝修和租房,票據合同不完善,但提出的費用并不過分,存在合理性,基本可以認可被特許人提出的數額。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