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標題: 陳瓊麗故意殺人案
辦案人:彭禹
案例基本情況:被告人陳瓊麗與被害人禹亞軍系夫妻關(guān)系,禹亞軍長期無故毆打陳瓊麗,并造成其身體多處受傷。2017年6月下旬,陳瓊麗因無法忍受禹亞軍的毆打,便產(chǎn)生殺死禹亞軍的想法。2017年6月28日,陳瓊麗以睡眠不好為由,在藥店購買了谷維素等藥物,準備用藥物將禹亞軍毒死。2017年7月2日晚11時許,陳瓊麗與禹亞軍回到家中后,禹亞軍又無故毆打陳瓊麗,陳瓊麗騙禹亞軍服下五粒谷維素,禹亞軍服藥后熟睡,陳瓊麗擔心禹亞軍醒后對其報復,用布條勒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死亡。2017年7月3日凌晨3時許,陳瓊麗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殺死禹亞軍的經(jīng)過。
辦理過程及結(jié)果:本案提起公訴后,案件承辦人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quán)利。在開庭審理前,認真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特別是對被害人親屬關(guān)于被害人家暴被告人的證言。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結(jié)合犯罪動機系被告人陳瓊麗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禹亞軍長期家庭暴力將禹亞軍殺死。綜合考慮被害人在案發(fā)后有自首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等因素,對被告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辦案思路及策略:通過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被告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辦理家族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規(guī)定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且被害人親屬表示對被告人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較好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案件辦理的啟示:本案件是因家暴導致的以暴制暴案件,是一出家庭悲劇,婚姻中的女性遇到家庭暴力問題時,沒有采取正當?shù)姆绞浇鉀Q問題,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導致了家庭的破碎、生命的代價和自由的喪失。本案具有十分深刻的反面教育意義,通過這種典型案例的宣傳,逐步提高群眾的反家暴意識,鼓勵受害者采取恰當?shù)氖侄?,勇敢面對,妥善處理?/p>
來源: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