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系死者劉某之妻,二人共同生有第三人劉某甲及劉某乙,劉某的母親陳某與其共同生活。2013年4月27日,劉某在陜西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干活時發生工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的家人(劉某之妻、子女二人以及劉某的母親)共同委托被告辛某、馬某處理事故賠償事宜。2013年5月9日,二被告代四個委托人與陜西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賠償協議,陜西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劉某的繼承人楊某等4人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7萬元。而受托人在領取款項后,將全部款項交付給了劉某的母親一人,至原告楊某以及其子女共3人未能取得賠償款。后楊某以二受托人以及實際占有全部款項的劉某的母親為被告,要求分配其應當取得的份額。
【裁判要旨】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而受托人是否違約以及賠償款如何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依據原告和三個第三人的委托書與責任方協商達成協議,并領取了賠償款,原告及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關系,二被告完成了與責任方協商達成協議,并領取了全部賠償款之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關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項取得財產,應當轉交給受托人之規定,二被告應將這47萬元賠償款交付給四名委托人,但二被告卻將47萬元只交給交給了委托人中的一人。被告向部分受托人交付委托成果的行為顯屬違約,依法應當繼續履行向其余委托人交付委托成果的義務,由于被告的錯誤交付,致委托人中的一人陳某取得了應屬原告部分的財產權利,應承擔返還的義務。該47萬元屬責任方基于劉某的死亡而賠付給原告及3個第三人的,屬原告及3個第三人共同共有的財產,各共有人之間對該共有財產無份額之約定,扣除喪葬費用22165元(2013年標準)后所剩余447835元,四名委托人應當平均分配。二被告及第三人陳某應返還上述447835元中的百分之二十五即111958元給原告。
【法官后語】
本案在裁判時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關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項取得財產,應當轉交給受托人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關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具體到本案中,二被告分別系劉某的母親陳某的親戚,二被告向部分受托人交付絕大部分委托成果的行為顯屬違約,依法應當繼續履行其余委托人交付委托成果的義務,第三人陳某由于二被告的錯誤交付,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依法應當將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對于賠償款的分配問題時,采用了平均分配的方式,公平公正,平等保護了配偶、父母、子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