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是法院對仲裁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所必須遵循審理規范,是法院為了使因仲裁權的不當運行而受損的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恢復和彌補,在當事人各方的參與下,通過聽取當事人各方的意見,對仲裁活動的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查,進而做出是否支持當事人申請的法律程序。關于仲裁司法審查適用哪種程序,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各地法院的適用情況亦不盡相同。有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有的適用二審普通程序,有的適用特別程序,有的參照行政機關的聽證程序,有些法院甚至只進行書面審理,沒有統一適用的標準。規范仲裁司法審查適用程序的統一性,應著重從仲裁的性質、仲裁的目的及仲裁司法審查的性質、目的來考量。
一、仲裁司法審查應遵循的理念
(一)仲裁的性質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源于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權源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仲裁具有契約性和自治性;從程序運行和最終裁決結果的法律效果看,仲裁具有準司法性;從仲裁制度的產生看,還具有民間性。仲裁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的司法權威有機結合,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了司法途徑外的另一種選擇。
(二)仲裁的特點
仲裁制度有其特有的諸多優勢,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為當事人提供另外一條自主、便捷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和仲裁適用的規則;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原則、不受地域限制,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仲裁依法獨立辦案,不受社會和個人干涉,有利于公正;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一旦做出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當事人快速了斷糾紛,節約時間和精力,仲裁采取不公開審理方式,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從仲裁的性質和目的上看來,仲裁司法審查僅限定在程序范圍內是必然和必要的,仲裁程序不從屬于法院程序,仲裁司法審查不是對仲裁裁決進行復審,不是仲裁的“二審”程序。轉變司法對仲裁的態度,培養人們對仲裁的信賴感,是促進包括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在內的整個仲裁體制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
二、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的性質
真實再現仲裁程序運行狀態是仲裁司法審查的終極目標,仲裁司法審查結果的公證與否,其實質就是要審查仲裁庭的仲裁行為是否合法或符合當事人的約定,從而達到保障仲裁當事人權利的義務。
(一)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具有非訴程序的性質
非訴程序中不存在相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也無需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作出判斷,只需對某一事實予以確認,并可變更和撤銷存在錯誤的非訟裁判,使得非訟裁判對法院不具有羈束力。然而,撤銷和不予執行程序的隱性對象仍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但是法院行使審查權的邊界主要是審查仲裁的程序有無不當,這種針對仲裁程序的審查又超脫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也就是說法院裁定對仲裁機構具有直接約束力, 而對雙方當事人僅具有間接約束力。因此,撤銷和不予執行程序似應納入非訟程序。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4日《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納入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而適用特殊程序案件中又包含了非訟案件。這一規定延續了現行民訴法混淆特殊程序和非訟程序的錯誤狀況。
(二)仲裁司法審查具有訴訟程序的性質
訴訟程序的直接指向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原、被告雙方處于對立的狀態,法院的審判活動是以其地位中立為特征的,在撤銷程序中,民事爭議的雙方盡管升華為對仲裁裁決結果的正確與否,但仍是申請人及被申請人,雙方的爭議焦點盡管已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上升至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分配的裁決書,但其實質仍為對裁決書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服。法院作用對象是仲裁裁決背后的民事爭議,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司法救濟程序意圖適用訴訟程序。
三、我院對仲裁司法審查適用程序的觀點
結合審判實際,我們認為仲裁司法審查作為一種獨立的司法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訴訟程序,也與特別程序或非訟程序存在本質的區別,它是現代法治社會重視程序性權利及其救濟的必然產物,是一種程序性裁判程序。
(一) 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具有同一性。
將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納入到“訴”的范疇內不等于應將此“訴”歸為“形成之訴”。因此,既然訴并非僅指稱實體裁判請求,那么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就不能與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相等。
(二)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中法院的審理范圍和處理結果與一般訴訟法上形成之訴是不同的。
盡管兩者都是根據撤銷某一裁判的請求而啟動的,但是前者僅審查該裁判作出過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情形,而后者審理的是該裁判結果是否正確、合法,針對的是裁判本身的內容。
(三)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的原則并不一樣。
民事訴訟程序以公開審理、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為其基本原則,而仲裁司法程序則以有限公開審理和有限處分為基本原則。首先,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是以有限公開審理為其基本原則的。為了使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會因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被泄漏,避免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由權利救濟程序變為第二次權利侵害手段,那么拒絕將程序公開在社會公眾的面前就是最好的方法。其次,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中當事人并不享有完全的處分權,當事人不能限定法院審理和裁判的范圍,當事人不能對其糾紛進行和解,法院也不能根據當事人的承諾或撤回申請而直接作出是否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而必須依據審查的實際情形進行處理。
(四)將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納入民事訴訟程序的范疇將不利于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的獨立健康發展。
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最重要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是最為完備的,將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明確區分,將導致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效率低下,嚴重損害了仲裁程序的快速解紛性。
四、仲裁司法審查應當適用的庭審程序
在明確仲裁目的及仲裁司法審查目的的情況下,結合先進地區的法制理念,作為審判部門,我們制定如下仲裁司法審查庭審程序,以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當優化審判程序,提升審判質效。
(一)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詢問當事人。我院現審理該類案件,依法組成合議庭后,均通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到庭,其舉證質證環節均嚴格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并按照一審普通程序進行辯論、發表最后意見,現行程序雖能較細致的審查當事人的申請,但其效率較低,嚴重占用本已稀缺的司法資源,按一審程序審理此類案件,不能有效突出仲裁的高效性。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類案件,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簡單,理由較明確,案件事實清楚,應盡快審理,維護當事人權益。
在此理念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類案件,依法組成合議庭后,擬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在組成合議庭后,承辦人告知雙方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告知當事人舉證期限(擬確定7天內),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承辦人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總結需要詢問的問題,著重就仲裁協議的效力詢問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提交書面意見。承辦人在查閱雙方證據后拿出意見,由合議庭進行合議,確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詢問當事人。我院以前審理此類案件,均嚴格適用一審普通案件審理程序,對于實體方面的審查亦有所涉及。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法院嚴重干涉了仲裁的權威,對仲裁事業所賴以維系的高效、便捷、自主等理念格格不入,基于此,擬設定如下審查程序。
在依法組成合議庭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就此案進行詢問的時間,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到場。由承辦人向雙方當事人宣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承辦人代表合議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組織舉證質證,詢問相關問題,詢問的范圍應限定在仲裁法58條規定的范圍內,并要求申請人明確其申請撤裁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對于實體問題一律不予涉及,對于當事人所陳述的案件實體問題,應予以有效制止。詢問過程中,書記員應做好筆錄,詳細記錄雙方當事人就仲裁程序問題發表的意見?;趯Ξ斒氯诉x擇仲裁試圖保護自己有關信息的角度考慮,發揮仲裁制度的這一優勢,程序的公開僅應對當事人而言,不宜有社會公眾旁聽或新聞媒體報道。
(三)當庭宣告
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是以程序性爭議為審查對象,相對于實體爭議而言,程序性爭議的認定更加簡單,在審查結束后完全能夠當庭作出裁定并予以宣告,且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對效率的要求比民事訴訟程序更高,當庭宣告可以提高程序的效率。由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采取書面審理,不存在當庭宣告的問題;對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承辦人在當庭訊問后,若認為可以當庭宣告,則宣布暫停詢問程序,通知其他兩位合議庭成員到場,合議庭經合議若能形成一致意見,則當庭宣告裁定結果,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宣告詢問結束;當庭宣告后,應在三日內送達裁判文書。
來源: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