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殘疾人偷開他人機動車導致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父母監護不當,負主要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來到石料廠拉裝好石料后,將拖拉機停靠在石料廠堆放石料與村公路相鄰的場地內,停車路段為下坡路段,被告將車掛在低速檔熄火后未拔出鑰匙便前往石料廠財務室開票結帳。
原告之子張某某(生于2008年10月,系二級殘疾人)從附近居民住房內直接跑向被告停車處玩耍,啟動拖拉機后,張某某緊拽拖拉機,跟隨拖拉機行走,被卷入拖拉機下,致頭部被碾壓后身亡。
事故發生后,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8年11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此次事故發生于道路外,無法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定性。利川市銳強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被告駕駛的拖拉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車輛拖拉機的轉向系、制動系技術性能符合國標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條件。
張某某死亡后,被告先行給付原告30000元用于安葬,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遂于2019年1月8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90000元、安葬費27951.5元,共計人民幣217951.50元。
法院審理
利川市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該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將拖拉機停于下坡路段,將車輛掛在低速檔中熄火,未拔走鑰匙,讓車輛處于失控狀態下,存在他人能隨意使用的安生隱患,被告對車輛管理存在過錯,被告應對張某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張某某將被告停放車輛擅自啟動,致事故發生,自身有重大過錯,原告系張某某的監護人,張某某系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原告更應加強對張某某的照顧,履行好監護責任,原告未對張某某盡到監護責任,對張某某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被告辯稱石料廠未盡到安全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地點系路邊堆放石料的開放空間,本次事故也非堆放物致人損害,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對被告的辯駁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結合本次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法院酌定被告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70%的責任。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61257.45元;駁回原告張某、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8年全國共發生涉及學齡階段少年兒童的傷亡事故2萬余起,造成2200多名少年兒童死亡,從數據上看,因家長看護監管不到位導致的事故占到了總數的58.9%。
小編在此提醒:家長在帶孩子時,務必要仔細謹慎,履行好監護責任。
來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