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人民法庭是我國基層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紐帶和橋梁。[ 牛文良,《淺談如何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職能作用》。]多年來,人民法庭采取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就地執行的便民措施,方便了群眾訴訟,推動了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化的深入開展,豐富了法制宣傳形式多樣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我國,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已經被法律所確立,已經具備了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中開展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但是隨著現代司法理念上的深化,人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的價值還存在著觀念上的沖突碰撞;巡回審判在運行中還面臨體制機制上的約束;巡回審判本身實踐過程中還存在缺乏制度不完善、審理程序不規范等問題。本文以錫林郭勒盟轄區法院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的實踐為視角,對轄區法院巡回審判的工作機制、運行模式、辦案流程等進行了詳細地解剖,深入分析了當前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面臨的困境與問題,并就法院如何進一步規范巡回審判做一探討。
一、審判在路上——錫林郭勒盟人民法庭服務“最后一公里”的司法實踐
錫林郭勒盟地處內蒙古自治區中部,北與蒙古國接壤,是一個以蒙古族為主體的邊境牧業盟市,盟域東西長700多公里,南北寬500多公里,邊境線長1098公里,總土地總面積為20.3萬平方公里,現有人口103.6萬人。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是錫林郭勒盟主要的地域特征。近年來,隨著牧民之間的經濟往來的不斷擴大,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牧區的各類糾紛呈不斷增多的趨勢。為了解決牧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全盟轄區法院依托11個人民法庭,針對轄區面積大、牧民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建立了“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就地執行”的巡回審判模式。從最早的1984年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設立巡回審判庭,巡回審判至今已走過30多年的風雨歷程。從80年代的巡回法官騎著馬下鄉辦案到后來的開著老式的吉普車,再到如今的運用專門的巡回審判車開庭,幾代巡回法官始終如一地堅守在巡回辦案一線。近幾年來,錫林郭勒盟將巡回審判工作作為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加大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力度,并從硬件建設、制度運行、流程管理等方面上對巡回審判做進一步的規范。
(一)“點、線、面”相結合, 人民法庭鋪就訴訟坦途
1.點——巡回辦案點、訴訟聯系點
錫林郭勒盟基層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庭在轄區設立巡回辦案點和訴訟聯系點。巡回辦案點,即由人民法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群眾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集立案、調解、開庭、執行、接待群眾來訪等功能的簡易辦案場所。訴訟聯系點即人民法庭除了設立巡回辦案點的同時,又設立的訴訟聯系點,人民法庭根據群眾司法需求進行聯絡的固定場所,每個訴訟聯系點都設有1-2名訴訟聯系人。目前,全盟法院11個人民法庭共設立15個巡回辦案點,78個訴訟聯系點,聘用122個訴訟聯系人。為了發揮基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的作用,巡回辦案點大多設立在蘇木鎮所在地,巡回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辦案點、訴訟聯系點現場辦案,為群眾化解矛盾糾紛。
2.線——巡回審判車車內現場辦案
為了實現就地開庭,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為每個基層人民法庭配備了巡回審判車。經過改裝的巡回審判車就是一個流動的法庭。車內設置審判桌、打字機、復印機、硬盤錄像機、遠程簽章系統等,是一個流動的、高科技裝備的移動數字法庭,極大方便群眾訴訟。較好地滿足了人民法庭法官在車上審理案件的需要。巡回審判車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就地收案、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判決和就地執行。
3.面——全方位的便民訴訟體系
人民法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多項訴訟便民措施,為牧民群眾提供全方位、立體化的訴訟服務。為了便于群眾立案,設立了現場立案、預約立案、委托立案等多種立案方式;為了消除群眾的“畏訟”心理,辦案法官運用群眾語言的開展法律釋明,加強對當事人的訟訴引導;為了便于群眾與法官的聯系,制作印發了《便民聯系卡》,牧民有訴求可以通過《便民聯系卡》電話聯系法官,進行預約立案或法律咨詢;為了避免訴訟沖突牧民的季節性“牧忙”,出臺制度將牧民三月份接糕和九月分打草期間的牧忙季節作為巡回法官的“集中巡回審理月”,期間,巡回審判法官奔赴各個蘇木嘎查,就近化解矛盾。為了便于少數民族群眾運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人們法庭都專門配備了“雙語”法官。
(二)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運行模式
錫林郭勒盟11個人民法庭在長期的巡回審判實踐中,結合各自實際按照靈活便民的原則,確定了各自的巡回審判模式。巡回審判的運行模式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照巡回時間及路線是否固定為標準可以分為固定巡回審判模式和流動巡回審判模式。
(1)人民法庭固定巡回審判模式。主要方法是確定固定的時間巡回審判車在轄區內的每個巡回審判點按照固定的巡回路線進行定期巡回。人民法庭一般每月設定兩個固定巡回周,定期到轄區內巡回辦案點進行巡回辦案,每次巡回覆蓋面達到3-4個蘇木(鄉、鎮),日程在3-5天不等,一次巡回行程在800公里以上。固定巡回審判模式優點是能對所有案件進行整合,巡回一次可以辦理轄區的多個案件,可以有效的節省審判資源,有利于巡回審判的制度化。缺點是靈活性較差,不能區分案件的“輕重緩急”。固定巡回審判模式適合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采用。
(2)人民法庭流動巡回審判模式。該模式是根據案件情況進行隨時、隨地地不定期巡回,即哪里有案件巡回審判車就流動到哪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巡回法庭法官將送達、開庭、宣判、調解等事宜根據具體時間、地點集中起來,每次調整好路線,爭取在一次下鄉中解決多個問題。人民法庭根據案件情況進行不定期的下基層巡回,就地立案、就地審判、就地調解。流動巡回審判模式優點是靈活性機動性較強,能夠根據案件的情況及時巡回處理。缺點是因為要逐案巡回,不能有效節約審判資源。并且對于巡回審判庭的制度性約束較差。該種審判模式適合案件較少的地區適用。
2.人民法庭按照設置標準可以分為專門的巡回審判庭模式和全員參與的巡回審判模式。
(1)專門的巡回審判庭模式。即法院依托人民法庭專門成立巡回審判庭,由巡回審判庭專門負責巡回審判的案件。錫林郭勒盟大多數法院設立了巡回審判庭專門負責開展巡回審判工作。該種模式將所有巡回案件集中在巡回審判庭審理,便于集中規范巡回審判的運行,有利于制度化、規范化;同時便于同基層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立長期的聯系溝通機制。缺點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集中于巡回審判庭,不利于不同類型案件審理的專業化。
(2)全員式的巡回審判模式。全員式的人民法庭巡回審判模式即法院所有的民事法官全員參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每名法官根據各自案件情況靈活確定是否開展巡回審判。所有民事法官均可根據當事人的情況,進行上門調解辦案,需要開庭的案件則采取就近的原則,在巡回辦案點就近開庭。全員式的巡回審判模式優點是法院根據案件類型進行分案,有利于案件審理的專業化。缺點是不利于同基層的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立溝通聯系機制,不利于巡回審判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錫林郭勒盟的大多數基層法院在巡回審判實踐中采取多種巡回審判模式相結合,既保證了巡回審判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又充分體現了巡回審判的靈活性、機動性。
2.不利于巡回審判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具體流程
1.就地立案。人民法庭巡回審判一般采取三種方式立案。一是現場口頭或書面立案,在法官深入牧區巡回辦案時,牧民可通過辦案法官直接立案。二是預約立案,法院推行 “便民聯系卡”制度,公開巡回審判員的聯系方式,牧民可撥打電話預約立案。三是委托立案,即由法院委托給人民陪審員或當地派出所、司法所等,牧民通過人民陪審員或派出所、司法所聯系法院立案。
2.就地開庭。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選擇距離當事人較近的地點就地開庭。在巡回審判開庭地點的選擇上,盡最大可能將庭審開在牧戶家門口,避免給牧民群眾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和訴累。對不要求答辯期限、舉證期限的簡易案件,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審判、當即調解、當即結案的便捷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切實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就地執行。就地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法院執行部門統一執行。二是由審判庭在結案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2014年以后,按照審執分離的要求,全盟法院進行了規范,一律由執行部門進行現場執行。
二、價值衡量——拉近的距離不僅體現在路程上
毋庸諱言,人民法庭巡回辦案,法官多跑路,群眾少訴累,法庭把案件帶到案件發生地,到當事人所在地或證人所在地就地調查案情,查清事實,就地調解、判決、執行,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使執行案件的周期大幅度縮短,方便了群眾的訴訟。在方便群眾訴訟的同時,人民巡回審判還有更加深遠的意義。
(一)巡回審判更接“地氣”
經過調查,人民法庭通過巡回審判的所審結的案件調解率遠遠高于“坐堂辦案”的調撤率。據統計,人民法庭年均結案中,90%的的案件以調撤方式結案,全部案結事了,無一上訪案件。實踐證明,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在化解矛盾、拉近與群眾的距離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優勢。
1.對面交流,有利于拉近心理上的距離。多倫縣的一戶村民家里因為用地問題,母子發生糾紛。人民法庭接到案件后上門調解,在蘇木司法所長、村支部書記的共同協助下,案件得以妥善解決,雙方也和好如初。人民法庭法官上門調解避免了母子“對駁公堂”。許多巡回法官總結,“巡回辦案時坐在群眾的對面,更有人情味,增加了親和力。而在法庭開庭往往劍拔弩張,雙方矛盾會進一步激化”。從原來的坐堂辦案到與當事人面對面的溝通,從心里上拉近了距離,打開了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通道”。法官可以不囿于法庭程序上的“法言法語”,當事人也消除了畏訟的心理,雙方打開了心理上的通道,拉近了心與心之間的距離。
2.現場辦案,有助于查清事實。在牧民之間常常發生的草牧場、相鄰權等糾紛案件中,人們法庭法官親臨現場與坐堂辦案有“質”上的區別。親鄰現場了解情況,有助于法官了解情況查清事實。很多法官在基層的巡回辦案過程中,針對當事人土地上面積等方面的爭議,學會用步量、繩量等多種測量方法,有效的解決了爭議。轄區多倫縣一位巡回法官在處理了一起相鄰關系的案件時,親臨現場了解情況,并結合事實運用法律對因壘墻影響鄰居出行的牧民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了矛盾。法官總結,“人們法庭在巡回辦案過程中,法官可以對現場情況一目了然。因為現場就在那里,事實清楚。如果是在法庭上,法官了解類似的案件就如同霧里看花”。
3.尊重風俗習慣,群眾有認同感。人民法庭法官,長期巡回辦案積累了與群眾接觸的經驗,并且熟悉了解本地的民情風俗習慣,他們用當事人聽得懂的語言講法律,促進了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交流,促進了法律的本土化。
(二)聯動化解矛盾“1+1>2”
西烏旗的某個礦業公司與當地牧民因占用草場發生糾紛,雙方矛盾一度激化。該旗法院人民法庭迅速與草監局、當地嘎查領導取得聯系,協調相關人員到實地測量,對雙方爭議的草場面積進行測量認定。最后通過草監局、嘎查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等多方努力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以上這種聯動調解的方式,人民法庭法官在巡回審判的實踐中經常運用。在基層牧區,處理群眾矛盾糾紛,有基層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處理草場糾紛的草原監理所,還有各個嘎查的領導、人民調解員等。這些基層矛盾糾紛調處機構長期根植基層、貼近群眾,成本低、效率高,而法院的法官處理矛盾糾紛法律專業性強。巡回辦案中,法院為基層法務部門提供法律指導,基層法務部門為法院提供與基層的聯系服務,雙方聯動,優勢互補。阿巴嘎旗法院人民法庭將全旗71個嘎查兩委主要領導的聯絡方式登記造冊,建立聯絡,有效解決了案件當事人難找、難尋的最大困繞。全盟人民法庭在巡回辦案過程中取得了以下幾方面的成果:一是開展了訴前對接。巡回法庭主動加強了與人民調解員的聯系與對接,建立了指導調解員制度,提高了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水平,并為進一步化解矛盾打下基礎。二是建立了聯調機制。人民法庭建立了司法所、派出所、草原監理所與巡回法庭共同參加的化解矛盾糾紛的“三所一庭”聯調機制,使大部分案件以聯調的方式解決,實現了案結事了。三是拓展了審判職能。訴前調解大大加強,人民法庭辦案過程中有60%的案件在訴前或立案調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在調解過程中通過與人民調解的對接,經過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及時對人民調解的結果進行司法確認,增強了人民調解法律效果。
(三)巡回審判引發的“蝴蝶效應”
人民法庭在牧區通過對一起狗咬羊的案件在牧區公開審理,依法判決養狗的牧民依法賠償,該起案件在當地牧民中起到一定的警示的作用,養狗的牧民因此加強了對狗的管理。牧區的許多牧民在借款往來時往往評一時義氣,不出具借條,正藍旗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借貸矛盾多發的“重災區”選取典型案例,就近開庭,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正鑲白旗有兩戶牧民因為草牧場相鄰權發生糾紛,一戶牧民不讓另一戶牧民經過他的草牧場,而草牧場是其打草經營牲畜的必經之路。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詳細了解了事情的“原委”,現場開庭,為附近居民上了一堂生動的“相鄰關系“的法律課。以上的案例在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實踐中比比皆是。人民法庭充分發揮深入群眾的優勢,到案件集中區、多發區巡回就地審理,并積極組織當地群眾旁聽訴訟,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了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了群眾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有力地維護了牧區的和諧穩定。
三、問題分析——人民法庭之漫漫巡回路尚有困境待解
作為一項特殊的中國式審判模式,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發端并植根與中國本土文化氛圍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功能作用。當歷史的推移和時代的變革的車輪牽動著司法領域改革探索不斷前進時,還存在觀念上的碰撞、體制機制上的障礙、便民與效率的沖突、規范化不足等方面的問題。
(一)現代司法理念上的沖突與碰撞
在追求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今天,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做到對當事人程序正義的保護,現代的司法理念與這種本土式的巡回審判模式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碰撞,關于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價值也出現了進一步的考量。一是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存在價值觀念上的碰撞。隨著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加強,村村通公交車覆蓋了大多牧區,牧區的交通更加便利,牧民打官司坐公交車可當天折返。因此,有的觀點認為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對于解決群眾訴訟難的問題已經意義不大。二是訴訟人情化與司法權威之間的沖突。在巡回審判中,頗具微詞的是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導致訴訟人情化,特別是民事訴訟調解領域的調解制度給法官自由裁量和人情化的訴訟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有觀點認為訴訟人情化會導致泛民化,從而影響司法權威。[姜盼,《當代巡回審判制度的思考》,來自知網。]三是方便訴訟與司法程序之間的沖突。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重的今天,人民法院必須做到當事人程序正義的保護,在人民法庭巡回審判中建立了方便訴訟的原則,巡回審判案件的程序、時間、地點均可不受限制,有觀點認為由此破壞了司法程序制度,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依法保證的基礎和條件[姜盼,《當代巡回審判制度的思考》,來自知網。]。四是引導當事人訴訟與法官中立之間的沖突。人民法庭巡回審判中法官不但原離威嚴的法庭,主動深入基層,而且要進行法律釋明、指導舉證、訴訟風險提示等措施引導當事人進行訴訟,這種做法是對弱者的偏袒和保護,有違現代司法理念。[姜盼,《當代巡回審判制度的思考》,來自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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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制機制上的“短板”
1.經費不足的短板。人民法庭設立的巡回辦案點、訴訟聯系點的維護運轉、巡回審判車的運行,必要的辦公經費等都會造成巡回審判的費用大大增加。在欠發達地區,經費不足仍是制約巡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以錫林郭勒盟為例,近幾年來,各級法院巡回審判的裝備設施投入均有所增加,但與日益繁重的巡回審判工作任務相比,仍有很大不足。在巡回審判的運行中,大多數固定審理點為借用蘇木鎮、嘎查辦公場所或借用公安派出所、廠礦的辦公場地,或者隨機以賓館、露天的方式選擇開庭地點。巡回辦案點沒有管理人員,冬季由于取暖條件的限制,巡回辦案點(收案點)幾乎不能開展。由于經費上的原因,牧區人民陪審員的合理報酬或基本的交通支出無法落實,大大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的積極性。人民法庭法官的辦案條件非常艱苦,辦案法官根據路程及案件處理情況隨機確定吃飯地點,而牧區的飯店較少,因此有時只能靠隨身攜帶的方便面、面包等充饑。而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工作人員辦案差旅費卻非常低,有的人民法庭巡回辦案下鄉每人每天僅為15至20元,甚至沒有補助。這種情況使巡回法官辦案積極性受到很大的影響。
2.審批制度的羈絆。由于技術條件的限制,人民法庭“網上立案”、 “遠程立案”還不能實現,有的人民法庭在巡回法官收到案件后,還需要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交費、補辦立案手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3.安保方面的隱患。由于法警人員的限制,大多數人民法庭很難在巡回審判中配備專職的法警。以轄區鑲黃旗為例,全院只有三名專職法警,正常值勤、值班、值庭、送達、協助執行工作外,幾乎無法抽身參與人民法庭巡回辦案。而人民法庭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遭遇當事人情緒激動沖撞法官、互相沖突等情況時有發生,警力的不足使的人民法庭的安保條件受到很大的限制。
4.職級待遇不相匹配。目前,案件數量呈現增多的趨勢,人民法庭巡回的路程也越來越遠。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同于坐堂辦案,深入牧區的法官們要面對嚴苛的自然條件和更多精力的付出。但是在職級待遇上卻很低,以人民法庭庭長的職級待遇為例,全盟10個人民法庭庭長僅有3人落實了科級待遇,有3人為副科待遇,有3人仍為科員待遇。
(三)便民與效率之間的沖突與平衡
人民法庭深入基層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必然會犧牲一定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巡回審判工作存在著便民與效率之間的沖突。當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是當前法院所面對的一個問題。而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需要消耗法官大量的精力,在巡回審判收案、送達、開庭、調解、執行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審判法官下鄉,除了當即調解的案件外,每個案件往返四、五次是常有的事,特別是冬季,錫林郭勒盟屬于寒冷地區,冬季風雪大,給巡回審判下鄉送達開庭帶來很大的困難。法官的大部分時間耽誤在下鄉的途中,寫裁判文書只能靠加班加點完成。同時,在巡回審判隊伍建設上,受法官人員數量的影響,很難配備到位。以烏拉蓋人民法庭(單獨建制的人民法庭)為例,2016年法庭共受理案件1200多件。全庭僅有5名法官,人均辦案240件,不但專門的巡回法庭的人員配備不能實現,而且法官開展巡回辦案也存在很大的困難。由于員額辦案人員的限制,全盟人民法庭隊伍配備上還很薄弱,目前,全盟有11個法院配備了專職的人員(由于法院人員限制,其中3個巡回庭庭長還兼任其他職務),尚有兩個法院巡回法庭為法院內設機構。由于以上原因,人民法庭開展巡回審判工作的時間和精力往往很難保證。另一方面,同時,由于錫林郭勒盟作為少數民族地區一般都配備了雙語法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雙語法官既是審判人員,又是翻譯人員,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要有專門的翻譯人員”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受人員的限制,人民法庭很難配備翻譯人員。
(四)巡回審判規范化尚待破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對于巡回審判工作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明確細致的可操作性規范。
(一)收案范圍尚需界定。目前,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適用的案件類型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全憑審判人員經驗與做主觀上的判斷。在實踐中,各基層法院執行時也不統一,有的法院根據案件的難易復雜程度確定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有的法院根據案件類型將婚姻家庭類案件、侵權類案件、相鄰權糾紛類案件等確定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有的法院根據案件的標的額確定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等等。在操作上隨意性較強。因此,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需要進一步明確。為了規范受案范圍,錫林郭勒盟下發了《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對轄區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受案范圍進行了明確,但作為中級法院,從權威性、專業性上,規范效果有限,需要從更高的層面進行破題。
(二)運做方式需要規范。人民法庭巡回辦案形式尚不規范,缺乏具體而明確的操作要求。受法官案多人少的影響,有的法院巡回辦案時有時無,巡回周期、地點不固定,影響了巡回審判工作的規范開展。巡回審判在流程管理上的要求很難落實到位。立案上,還沒有規范的標準,有的法院在人民法庭巡回辦案過程中,審判人員攜帶預留案號的登記表,對無法訴前調解的糾紛,由法官填寫巡回辦案登記表,就近開庭、就近審判巡回審理結束后,審判人員移交給立案庭統一登記立案,在操作上隨意性較強,同時也造成審判實際情況與錄入信息的不符。
(三)司法統計上的新課題。以錫林郭勒盟為例,目前,全盟法院還未建立專門的人民法庭巡回辦案統計系統,在統計時還僅靠辦案法官手工統計,無法對巡回辦案的效果進行統計上的精準分析,巡回審判的訴前調解的案件還未納入司法統計。這些都對司法統計提出了一個新的課題。同時,人民法庭巡回審判與法院信息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巡回制度建設有待加強。從錫林郭勒盟來講,雖然各基層法院都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出臺了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但是制度上仍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科學性、合理性還有一定的差距。在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責任落實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空白。
四、出路與對策——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需要且行且規范
一、提高對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必要性的認識
當前,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均有微詞。加強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必須解決認識上的問題。巡回審判是我國司法工作在實踐中形成的好地傳統和做法。這個人民法院已經實行了幾十年的制度,絕不能再強調了司法改革后而予以丟棄,絕不能以現代司法理念碰撞沖突巡回審判這一傳統的司法制度。現代司法理念與方便群眾的開庭形式不矛盾,相反,進一步發揚光大我們的好傳統,在傳統做法中更進一步完善,正是現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但是總的來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人民群眾的經濟水平、文化素質尚有很大差距,許多農村地區的人民群眾的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意識不強,訴訟能力差。而訴訟具有專業化、技術化、復雜化的特點,普通的群眾特別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村、邊遠地區群眾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則無所適從,迫切地需要懂法的人能告訴他們應該怎樣去做。其次它是人民群眾客觀上的需要。我國農村地域廣大,很多地區交通尚不發達,尤其在中西部的許多農村、偏遠山區,群眾出行不便,有的人甚至一生也沒有走出過深山。如果沒有巡回法庭的法官來告訴他們法律為何物,他們也許根本不知道還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糾紛因此在社會生活中長期存在,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其實在基層,群眾間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簡單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糾紛一般通過調解或者一次開庭就能解決,利用巡回審判這種相對輕松、隨和的開庭形式,不但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群眾的矛盾,也能使農村的社會關系更融洽、穩定。[ 汪軍,《談談巡回審判制度》,載于《法學在線》網。]
二、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要各價值要素的平衡與協調
總體而言,巡回審判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實際運作中,要充分考量各項價值要素的平衡關系,做到統籌兼顧,絕不能顧此失彼。
1.人民法庭巡回審判要牢牢把握便民利民原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要遵循“面向基層、面向群眾”和“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以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服務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為目的。人民法庭在開展巡回審判中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牢牢把握群眾需求。在巡回收案點、巡回審理點等的選擇上,一定要緊密結合地區群眾及流動人口的實際情況,允許群眾在便民巡回審判點上作出自主選擇。審理案件要注重發揮以案施教、法制宣傳的社會功能,凸顯司法為民、司法效益的價值追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必須保證程序與實體的公正。程序與實體公正是審判工作的核心價值所在,如果僅僅因為方便群眾,而忽視了案件程序與實體的公正,巡回審判工作就走向了反面。因此,人民法庭在巡回審判工作中,在方便群眾的同時,要堅持充分保證群眾訴訟權利。當人情與司法權威相沖突時要,保證司法權威堅決依法辦案。人民法庭應建立方便訴訟制度的同時必須做到當事人程序正義的保護,如案件當事人的舉證,抗辯等方面的權利一定要維護,人民法庭法庭巡回審理的案件要嚴格遵循庭審程序,堅決依法辦案,確保審判案件程序與實體的公正。
3.人民巡回審判做到效率與便民相統一。畢竟人民法院在現階段,無論從人力物力上,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巡回審判工作方便了群眾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加大了司法成本。司法成本過高會造成對社會資源的過度浪費,不僅無法追求司法公正,反而會得到公眾的質疑甚至不滿。因此,人民法庭在巡回審判中要處理好司法成本與方便群眾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在巡回審理點的設置、巡回路線的安排上,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運行成本,轄區人口、案件數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實現司法效益與運行成本最價效果。切忌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搞不切實際、鋪張浪費的形象工程。
三、人民法庭巡回審判要不斷完善制度建設
1.明確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受辦案形式的限制,人民法庭巡回辦案所受理案件的類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類型。而對于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激烈、有發生群體性事件隱患的案件,不宜巡回審判。
2.強化庭審安全措施。人民法庭在巡回審判時必須配備一至兩名專職法警,并提前與巡回地基層組織取得聯系,爭取支持協助,并與派出所聯動,制訂應急預案,應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和意外情況。
3. 規范巡回審判辦案流程。扎實開展現場立案、預約立案、委托立案方式的便民立案工作,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對于不適合巡回審判審理的案件,也要及時立案,并要做好銜接工作。合理設計巡回審判周期、細化審判流程,明確審判責任,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案件統一納入流程管理,實現統一使用案號,統一收案、統一審批、統一登記和統計,并將巡回審判案件納入司法統計,以便對巡回審判的案件進行精準分析。
4.要加大經費保障,統一裝備配置。針對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運行成本較高的實際情況,要加大對巡回審判的保障力度,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傾斜。在巡回審判點、收案點等標牌的設置及法庭的布局等方面要求規范統一。
四、加強人民法庭隊伍建設
根據各地法院的實際,選派業務素質高,辦案綜合能力強的骨干充實到人民法庭的隊伍,同時要保證巡回審判工作的相對固定性和延續性,以利于法官熟悉了解當地的民風和習俗。邊疆民族地區要加強巡回審判雙語法官的培養和使用。要保證每個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庭最少配備一名雙語法官,同時要通過與當地人社和民族事務部門溝通協調,解決雙語法官翻譯資質的問題,方便少數民族群眾運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還要做好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業務培訓工作,通過專門的巡回審判培訓、外出交流學習、庭審觀摩等形式,不斷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和綜合辦案能力。
五、推進人民法庭巡回審判信息化建設
不斷提高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與法院科技法庭相聯接,法官巡回審判全程進行錄音、錄像,要及時將巡回審判過程的庭審筆錄、錄音錄像回傳到科技法庭系統,實現通過科技法庭系統可以查看巡回審判庭審的相關信息。推進巡回審判司法公開。加強對巡回審判信息化技術的指導,統一硬件設施、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規范,推動信息技術在巡回審判中的運用,不斷提高人們法庭巡回審判的信息化水平,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巡回審判的質效。
結語
當前,我國社會利益多元化,社會矛盾凸現。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作為法院方便群眾訴訟,實現司法為民的有效載體,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審理模式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有效地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必須正確認識和評價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制度,研究和探索如何更好的繼承和發揚巡回審判方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在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人民法庭巡回審判還將繼續體現其重要價值。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的意見》[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字號]法發(2010)59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067次會議通過.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字號]法發(2014)21號
4.姜盼 《當代巡回審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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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牛文良 《淺談如何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的職能作用》。
7.周守忠 《新時期巡回審判制度運行之完善》,載《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第33頁。
8.陳思賢,《群眾觀語境下的人民法庭功能審視與在定位》,載《山東審判》2015年01期第36頁。
9. 汪軍,《談談巡回審判制度》,載于《法學在線》網。
來源: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 李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