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訴訟費用 交納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 司法救助。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一、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申請免交訴訟費用的情形: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 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 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申請減交訴訟費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 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 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申請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司法救助須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訴訟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 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 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 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六、其他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支持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來源: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