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承包某項目消防安裝工程后,將消防噴淋、刷漆工程分包給了楊某某個人。楊某某找原告王某某等人具體施工,口頭約定每天工作九小時,每天工資15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6月24日,原告王某某到工地干活,負責安裝消防水管、安裝消防噴淋,其工資每月由工地管事人員李某某以現金形式發放。2016年12月24日下午4時,原告王某某在工地安裝四樓消防箱內消防水管及噴淋時,不慎跌落受傷,即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醫院住院治療17天,診斷為腰椎骨折。為確認勞動關系,原告王某某向陳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經審理,勞動仲裁委裁決駁回原告仲裁請求。后原告王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被告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分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具有消防安裝資質的A公司承包該項目消防安裝工程后,將消防噴淋、刷漆工程分包給個人楊某某,楊某某招用王某某等人具體施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施工過程中,王某某不慎跌落受傷。本案事實符合上述規定情形,應由A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從而認定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中確定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A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用工主體責任不等同于勞動合同一方勞動關系主體責任,不能據此認定A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一、所謂的勞動關系是指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而勞動合同關系又分為一般勞動合同和事實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即:“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笔聦崉趧雨P系是部門規章根據形成事實的勞動過程擬制的一種勞動關系。
從上述兩種勞動合同關系可以看出,勞動關系本質屬于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之間的合同關系,合同是一種發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既然勞動關系是合同關系,即應具備合同的四個特征:1、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2、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行為;4、合同是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然的基礎上實施的民事行為。
合同關系構成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心意圖。該意圖是當事人意思由內到外表示的一個過程;該意思表示的依據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如果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就會產生民事法律行為后果。意思表示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行為人以語言、文字或電子數據的方式表示內在的意愿;一種是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推斷出行為人的意愿。
如上所述,勞動合同關系既然包涵在合同關系的范疇內,其勞動關系當事人的行為準則,至少要符合合同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要件。再如本案,爭議的焦點應該是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有沒有合同要件的四個特征:對照合同特征判斷關鍵是本案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以設立勞動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為。結合案情介紹,該工程項目是A公司合法承包的,但A公司將勞務分包給楊某某,楊某某取得勞務工程的施工權,同時楊某某成為該勞務工程的施工主體,原告王某某為楊某某實施安裝;原告王某某雖然與施工主體楊某某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但楊某某口頭承諾工資標準、要求原告王某某按照一定標準完成一定工程量,原告王某某實施了楊某某的工作任務,雙方的民事行為和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雙方的民事行為不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構成雇傭合同關系。
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之間沒有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的合同存在,也沒有作為或不作為形式能推斷出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之間有意思表示行為存在。故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之間沒有形成意思表示的合意。既然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沒有意思表示的合意,該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之間的法律行為就沒有生效,沒有形成合同關系;既然沒有形成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那么A公司與原告王某某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針對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依據是以下兩點。第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由楊某某雇傭到該項目工地施工,其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及考勤均受楊某某安排管理。A公司未委托楊某某招用員工,也無證據證明楊某某招用王某某的行為能夠代表A公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某受A公司的管理支配、由A公司向其發放工資報酬,其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那么,王某某與A公司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款所規定的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僅僅是規定了法律責任,即規定的是一種法律后果的承擔,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是一種替代責任的規定,并不是界定勞動關系是否構成的法律條款,也非確認勞動者與發包方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A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