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蒙古族是我國重要的少數民族,蒙古族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在歷史文化進程中不斷積累和沉淀的民族文化,蒙古族人民對其長期遵守的社會規范有很強的認同感,因此,在培養對蒙漢雙語法官時,學習和借鑒蒙古族法制文化,取其精華,研究其中的潛在價值,為提高蒙漢雙語法官司法能力,提升人民法院解決矛盾糾紛的司法水平,推動和促進民族團結,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蒙古族法制文化對培養雙語法官的借鑒與影響著手,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和包頭市雙語法官的培養現狀進行分析,并通過數據和走訪調研,深入剖析問題,從而提出較為科學合理的蒙漢雙語法官培養思路。全文共4586字。
關鍵詞:蒙古族;法制文化;雙語法官;培養;路徑
以下正文:
一、蒙古族法制文化對培養蒙漢雙語法官的影響與借鑒
目前,學術界對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內涵沒有準確定義,概括來看,蒙古族法制文化包含民族禁忌、民族圖騰、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古代法律五部分內容。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在受到宗教文化、游牧文化和蒙古族習慣法等多方面影響下形成的,由于蒙古族長期生活在干燥亞洲的草原地區,以游牧為基本生活形態,因此,與中原地區以農耕文化為基礎的法制文化有所區別,蒙古族法制文化對現代的布里亞特人,通古斯人,吉爾吉斯人,阿爾泰人,卡爾梅克人等的法律形成有著深遠影響。[ (美)埃德蒙斯.霍貝爾《初民的法律》(M),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古代中原農耕民族法與北亞游牧民族法的融合,為中華法文化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
蒙古族法制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王革福.古代蒙古族法制思維方式研究,《黑龍江民族叢刊》(J),2008(5)。]長期以來,由于受到生活習俗、民族風俗、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蒙古族群眾聚居的地區,存在著受民族習慣法的影響較深,村規民約的約束力強,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的問題,同時,由于經濟社會水平相對落后,當地牧民對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經濟類法律需求較弱,對婚姻、繼承、偷盜、宗教等相關法律需求較多。因此,在培養蒙漢雙語法官時,多融入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內容,有利于培養高素質的蒙漢雙語法官,從而更好的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的矛盾糾紛。
(一)熟悉蒙古族法制文化是雙語法官有效做好調解工作的前提。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于有些行為法律并未涉及,但在蒙古族群眾心中卻是禁忌,是無法接受的,當這些情況出現后,就需要雙語法官運用民族法制文化的知識進行調處解決。比如,蒙古族牧民禁止在春、夏等獵物掉膘的季節狩獵,不能追趕、驚嚇獵物;再比如,蒙古族牧民對神山有一定的民族崇拜,不能對神山指指點點,也不得在神山上狩獵、伐木、采石等。這些都不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因此產生的糾紛就需要法官運用習慣法和民族法制文化的相關知識去解決。
(二)熟悉蒙古族法制文化是雙語法官提高審判質效的有效途徑。
蒙漢雙語法官應熟悉和了解蒙古族生活習慣、宗教習慣、民族文化,同時,還應熟悉我國相關的制定法。比如,在喪葬習慣上,蒙古族保留著天葬、火葬和土葬的三種喪葬習慣,其中,天葬和火葬是比較環保的,土葬時,將尸體埋葬于地下,不立碑,不修建陵墓,這樣地上還可以長草放牧,因此,對于這樣的民族習慣,應當予以尊重。但在有些案件中,如果民族習慣與制定法沖突的時候,要本著法律的正式淵源優先于非正式淵源的原則,依法裁判。
(三)運用蒙古族語言和法制文化有利于雙語法官與蒙古族當事人之間形成情感認同。
精通蒙漢雙語的法官,他們能聽懂、看懂本民族語言文字,省略了翻譯環節,有利于更清楚和更直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偏遠牧區法治建設較為薄弱,用少數民族語言對當事人來說在情感上比較容易接受。同樣,民族法制文化也能拉近法官與蒙古族當事人之間的距離,比如,宗教在蒙古族文化中占據重要地位,早在元朝,在《大扎撒》中,對蒙古族原始宗教薩滿教賦予了很高的權力和地位,[ 貝烈聿.《成吉思汗的“扎撒”》[C],蒙古史研究參考資料(18輯),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蒙古史研究室,1981年。]到了北元時期,《衛拉特法典》規定喇嘛教是蒙古族唯一信仰的宗教[ 道潤梯步.《衛拉特法典》[M].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現在,草原上有大量牧民仍然在信仰喇嘛教,因此,雙語法官應當熟悉宗教文化知識,尊重他們的民族宗教信仰,這樣更容易與蒙古族當事人達成情感認同,裁判和調解的結果才更容易讓他們接受。
二、現階段蒙漢雙語法官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是一個多民族、多文化、多語言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蒙古族主要集中在內蒙古自治區,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分布,總人口610多萬[ 本文所涉人口數據均來源于2010年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國家統計局官網(http://data.stas.gov.cn)。],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共有蒙古族人口424萬人,占蒙古族人口總數的68.7%,占內蒙古自治區總人口數的13.7%。下面,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法院和包頭市法院為例,對在培養雙語法官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呼和浩特市法院現有1221個編制(含政法編999個、事業編194個、工勤編28個),實有在編人數為1175人(政法專項編883人、事業編250人、工勤編42人),全市法院現有法官數是511人,雙語法官10人,占全市法官的1.9%,在轄區的9個基層法院中,新城區、玉泉區、托克托縣及和林縣沒有雙語法官;包頭市法院實有在編人數825人,現有法官446人,其中雙語法官18人,雙語法官人數占法官總數的4%。呼和浩特市是內蒙古自治區首府,是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包頭市是內蒙古自治區第二大城市,但在呼包二市,雙語法官嚴重缺失,凸顯了蒙漢雙語法官培養中的諸多問題。
(一)培養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內蒙古自治區法院尚未建立專門的蒙漢雙語法官培訓機制,各地法院在招錄人員時,只是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中,要求同時掌握蒙語和漢語兩門語言,這些人通常是“法律專業+兩門語言”的人才,但他們對蒙古族習慣法、蒙古族法制文化都缺少專業的學習,因此,在審判工作中,要達到理想的雙語法官標準仍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專業術語翻譯水平有待提高。
在蒙漢雙語案件中,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和多方當事人使用蒙語進行訴訟,在翻譯人員缺位的時候,除法官直接使用蒙語開庭外,通常是由法官或書記員充當翻譯進行訴訟,這樣做,一是違反了訴訟法有關規定,翻譯人員是訴訟參與人,不能由審判和審判輔助人員兼任;二是雙語法官的蒙語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法官能夠完成日常用語對話,有的法官只會一些簡單的語言應用,對于法律專業術語,蒙古族法制文化術語的翻譯準確性把握不夠,但目前,我區對法務翻譯人員的來源、培養、任用都沒有具體規定,各地法院也未設置專門的法務翻譯機構,從而影響到審判工作的進展和效果。
(三)職業教育與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蒙漢雙語法官的人才儲備主要來自于全區各高校法律院系蒙語授課(以下簡稱“蒙授”)學生,目前,在內蒙古自治區,部分高校,比如在內蒙古師范大學青年政治學院,已在法律專業內開設了蒙語授課班,但在課程設置上,對于民族風俗文化、民族庭審翻譯技能等課程很少涉及,在實踐中,對崗位分配和司法職業培訓還有待加強。為此,我們對某校法律系蒙授學生及應屆畢業生進行調研,對學生們在實習期間及在法院實踐期間的工作量進行統計,并對他們進行問卷調查。
(四)考核與獎勵機制不健全。
目前,在內蒙古自治區法院系統,對于蒙漢雙語法官未建立完善的考核與獎勵機制,對雙語法官的考核與其他法官相同,在獎勵機制上也未有所區別。但在案件審理裁判時,雙語法官在書寫法律文書時,往往既要書寫蒙語版本,同時,還要書寫漢語版本,這樣一來,同一案件,要用不同語言書寫兩次判決,但在統計工作量上卻沒有與其他法官區別對待,并且,全區的案件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對蒙文不兼容,因此,系統中的糾錯、評查、引用等功能在蒙語文書中均不能使用,加大了雙語法官的工作量。
三、培養具備蒙古族法制文化思維的雙語法官的基本思路
據統計,內蒙古自治區現有蒙古族人口424萬人,截止到2013年,內蒙古自治區三級法院共有法官5726人,其中,雙語法官563人,占全區法官數的9.8%,現有的雙語法官難以為蒙古族群眾提供充分高質量的司法審判服務,因此,應從增加雙語法官數量,提高雙語法官素質等多方面入手,規劃科學合理的雙語法官培養方案。
(一)拓寬培養口徑,使更多的雙語法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目前,內蒙古自治區法院不同程度存在雙語法官短缺的問題,應采取多種招錄方式,以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社會招考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增加雙語法官數量,面向高校法律系(蒙授班)的學生中組織專門入職考試,也可以選拔法院內部有雙語基礎的干警到高校進行專業學習,還可以放寬招考條件,使優秀的雙語法律人才進入法院工作。同時,在法官員額制改革中,應對雙語法官給予一定的照顧政策,讓他們可以優先入額。
(二)以多元化方式加強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學習。
一是在高校法律系(蒙授班)開設蒙古族法制文化相關課程,使法律系的少數民族大學生在大學期間就接受并形成民族法制思維;二是加強雙語法官的專業培訓,內蒙高院應定期組織全區的雙語法官對蒙古族法制文化進行學習,既要學習民族禁忌、民族習慣、宗教文化等蒙古族法制文化的相關知識,尤其應培養雙語法官運用蒙古族法制文化調處案件的能力。
(三)完善法務翻譯人員設置和任用機制。
雙語法官雖然在語言上可以與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一般的交流,但在法庭上,面對雙方當事人,由法官兼任翻譯,不僅背離了訴訟法規定,同時,難以體現庭審的科學性與規范性,翻譯人員是專門的訴訟參與人,他們通過掌握多種語言技巧,為互不通曉語言的當事人提供語言轉換服務,因此,應建立完善法院內部的翻譯機構,或者借鑒政府服務外包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來完成,同時,應提高法務翻譯水平,確保案件翻譯的專業性和準確性,現階段可以在少數民族群眾居住較為密集的法院進行試點,之后,再向全區推廣。
(四)完善考核與獎勵機制。
雙語審判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較普通案件都要大得多,一方面表現在訴訟流程上,從開庭、審理、裁判、送達等往往都是雙份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蒙古族群眾通常都在牧區居住,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不便,在開庭和送達的時候,有時需要法官走很遠的路才能到達,因此在考核工作量的折算上,對雙語案件應按普通案件的3—5件進行折算。同時,在獎勵方面,應結合各法院實際情況,所設定的受獎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對于獲評優秀的雙語法官應從職務和職稱晉級上優先考慮,盡量少設限制性條件,以體現獎優的基本精神,對實績突出的雙語法官應樹立模范典型,予以表彰宣傳,為其他年輕同志樹立榜樣,從而激勵雙語法官工作積極性。
參考文獻:
1.范明志.《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策略》(J),人民司法應用,2009(11)。
2.高其才.《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
3.曾豪杰.《我國民族人才理論研究現狀及緊迫性分析》(J),法治與社會,2007(10)。
4.劉榮,劉光順. 《當代民族干部政策形成與發展》(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5)。
5.劉桂琴.《論蒙漢雙語訴訟的程序性保障》(J),內蒙古大學學報2008(3).
6.古麗阿扎提.吐爾遜.《少數民族地區雙語司法探析》(J),新疆大學學報2009(9)。
作者:曾屏,郝新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