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6月22日,魏某通過淘寶網購買玉鐲一只,價款5000元。收到貨物后,魏某與商家協商退貨并達成一致。魏某通過淘寶網提出退貨申請。2018年6月26日,某快遞公司快遞員自魏某處取件。依據快遞單號查詢的信息顯示,貨物自廣州分撥中心發往廣東四會公司后再無更新。商家最終未收到退貨,拒絕了魏某提出的退款5000元的申請。
魏某認為快遞公司將退還商家的貨物丟失,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貨物丟失損失5000元、交通及誤工費1000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一、快遞公司賠償魏某5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二、駁回魏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快遞公司提出上訴,主張魏某無法證明其郵寄的為價值5000元的玉鐲,且非保價貨物丟失、損毀的賠償標準為運費的五倍以內。關于快遞員在取貨過程中是否查驗過貨物,魏某稱其告知快遞員為玉鐲,快遞員沒有打開看;快遞公司則表示不清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某通過淘寶網申請退貨,快遞公司快遞員上門取件,雙方之間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貨物在運送過程中丟失,快遞公司應當向魏某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及《快遞暫行條例》的規定,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運輸、寄遞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本案中,快遞員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魏某托運的貨物進行開封驗視,具有過失。而魏某提交了淘寶網購物訂單、與商家的協商過程、退貨申請、快遞公司物流信息及與物流公司的賠償協商過程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法院認定其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物品為玉鐲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此外,從生活經驗判斷,如果魏某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寶購買的玉鐲,則魏某需要確保快遞公司會遺失快件才能向快遞公司索賠,不符合常理。因此,快遞公司主張魏某無法證明其郵寄的是價值5000元的玉鐲,法院未予支持。
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在網絡操作或快遞員取件過程中,快遞公司均未告知魏某相關保價規則,在魏某告知快遞員郵寄物品為玉鐲時,快遞員也沒有提醒魏某貴重物品可以保價。快遞公司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不生效。因此,快遞公司主張賠償數額不應超過運費的五倍,法院未予采信。
綜合以上分析,快遞公司未能將魏某托運的貨物送至商家,導致魏某的退款申請被拒,應當賠償魏某由此產生的損失。
法官提示
消費者在線申請退貨、快遞員上門取件已成為消費過程中的常見內容。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的過程中,應當主動告知快遞員物品內容,并善用保價條款,必要時可對交寄物品情況、快遞員取件過程錄音或錄像,以免產生糾紛或損失擴大。快遞公司在取件過程中,亦應充分履行開封驗視、安全檢查義務,并及時告知消費者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提醒消費者可對貴重物品選擇保價。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