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資給叔叔造的房子,叔叔去世后,作為侄子卻因為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房屋,海寧的朱某為此苦惱多年。沒想到,民法典的實施,解決了他的難題。
近日,海寧法院成功調處嘉興首例適用“侄子代位繼承”規定的案件。
朱某的叔叔朱大爺生前是一名孤寡老人,沒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均先于其去世。一直以來,朱大爺的生活都由侄子朱某照顧。朱某還出資為朱大爺建了一套農村自建房。
2015年2月,朱大爺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根據當時的繼承法規定,作為侄子的朱某并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那套自建房,而朱大爺也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應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承辦法官表示,朱大爺去世后,名下宅基地便被村里收回。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對“代位繼承”作出了新的規定,朱某重燃希望。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可以依法繼承遺產。
2021年4月,朱某將同樣有繼承權的親兄弟朱二(化名)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擔了照顧朱大爺的義務,自建房實際由他出資建成,朱大爺生前也曾口頭約定去世后房子歸他所有,所以請求法院判令朱大爺的自建房由其繼承。
針對現實生活中,侄子、外甥等雖在照顧老人,但并非法定代位繼承人,沒有繼承資格,無法繼承遺產的困境,民法典將侄子、外甥等納入代為繼承的范圍。
對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均不在世的鰥寡孤獨老人,侄子、外甥等在父或母不在世的情況下,可代位繼承老人遺產。
同時,根據民法典精神,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相反,有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審核丨田舍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