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骨灰系死者生前人格價值的延續及親屬寄托哀思的一種具有社會倫理意義的物;骨灰的安葬首先應尊重死者遺愿,其次尊重習慣但不得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最后根據“最親近原則”確定近親屬的權利順位,同時還應協調維護生者訴權與穩定骨灰安葬方式的平衡。



基本案情


2006年A去世后,A之父B將其骨灰寄存于某殯儀館。2007年B去世。2011年A的骨灰被轉至某陵園安放,《骨灰安放證》現由A之弟C其持有。2011年A之子D曾訴至法院,要求C歸還A骨灰,法院未予支持。

現D再次提起訴訟,請求判令C向其返還《骨灰安放證》、 骨灰盒。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D的訴訟請求。

D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C向D返還《骨灰安放證》。

案例評析


目前對于骨灰的法律屬性以及骨灰安葬權的性質未有明確規范,骨灰應由誰保管、安葬方式應由誰決定等問題認識不一。
一、骨灰的法律屬性界定
骨灰是一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和強烈社會倫理意義,能夠以拋撒、埋葬等方式進行處置的特殊物;其存在及處置方式既體現了死者本人生前人格價值的延續,亦系死者近親屬祭奠、悼念死者特殊情感的寄托。

二、骨灰安葬權權利主體及處分規則的厘定
(一)權利性質及主體
1. 骨灰安葬權系習慣權利
“禮”是中國傳統文化之根,由喪而葬,由葬而祭,葬屬于喪儀禮制中的重要環節。以“禮”之角度,骨灰安葬權是基于傳統禮法文化而傳承下來的由死者親屬享有的一種習慣權利,即社會主體根據民間規范而享有的自己為或者不為,或者對抗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權利主體為死者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首次以實體法規定,只有近親屬對死者遺體、遺骨的侵害行為享有訴權。一般而言,骨灰、遺體、遺骨對死者親屬具有相同意義,骨灰安葬權的權利主體應為死者近親屬。
關于近親屬的具體范圍,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骨灰處分規則問題
1. 尊重死者遺愿
身體權在內容上除表現為個人生存期間對身體的有限處分外,也應延伸于其死后的遺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就此進行了規定,對自然人做出的捐獻其遺體的意思表示予以最大的尊重。骨灰系遺體的一種轉化形式,死者生前有權對遺體進行處分,亦應有權對骨灰安葬做出合理安排,故在確定骨灰安葬方式時應首先尊重死者遺愿。

2.尊重習慣,但不得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
骨灰作為一種特殊物,其安葬必然受到死者所在區域的傳統習俗、宗教信仰等習慣的約束。相對于國家法,習慣的衡量標準通常是依據特定區域內人們的社會共識,存在好壞之分;以公序良俗對習慣進行權衡,能使習慣合乎一般國民公正適當的法律感情。《民法典》第十條明確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適用習慣處分骨灰時,除不得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定外,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依“最親近原則”確定權利順位
骨灰的安葬方式會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利益產生影響,而與死者關系的親密程度一般與此精神利益的大小成正相關,因此依據與死者親近程度作為確定骨灰安葬權的權利順位具有合理性。

(1)以血親姻親關系的親疏為優先考量因素
維持血親感情是人類本能的情感需求,血緣親情與人倫秩序是社會秩序的基礎。血親姻親關系的親疏應作為確定安葬權的權利順位的優先考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中關于“配偶、子女、父母”是優先權利人,只有在“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其他近親屬才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定便是如此。具體順位可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關于法定繼承順位的規定予以確認,即: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
(2) 以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為輔助考量因素
情感是人類在人際交往過程中,在特定情境下產生的一種自發的主觀經驗。對親密關系的認定,除血緣或婚姻關系的考量外,還應結合生者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等具體情況,就親屬與死者之間的精神依賴程度進行綜合考量。

(3)建立骨灰安葬權權利缺格制度
實踐中存在某些第一順位近親屬對死者生前未盡照顧義務,甚至虐待、遺棄,但為多分遺產等原因,意圖以骨灰威脅其他近親屬惡意訴訟的情形,對此應建立“骨灰安葬權權利缺格制度”,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即若有證據證明某近親屬存在故意殺害或者遺棄、虐待死者情節嚴重的,應排除其成為死者骨灰安葬權權利人。同時,如果在先順位的近親屬對骨灰未盡適格管理義務的,其他近親屬亦有權要求糾正。
(4) 維護生者訴權與穩定骨灰安葬方式之平衡
親屬身份權的本質是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對于骨灰安葬權的行使并非享有絕對自由,保持骨灰安葬方式的穩定性系對死者最基本的尊重。在審理時,法院應對于死者骨灰的安葬現狀、訴訟主體的訴訟目的以及如何重新安葬骨灰等情況進行詳細查明,協調處理好生者訴權的保障與死者骨灰安葬方式穩定性之間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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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配圖&素材|部分來源網絡
供稿|民六庭 張科、陳廣輝
編輯|蒲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