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76號判決書。
二審裁定書: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石刑終字第00177號裁定書。
2.案由
2013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梁廣在石家莊市裕華區倉豐路36號國大醫藥物流園康民保健品批發店銷售“一片挺硬”、“的確棒”、植物偉哥、美國偉哥、中藥偉哥等保健品,經鑒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品成分西地那非。
3.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金磊。
被告人(上訴人):梁廣,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
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廣,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
辯護人(二審):李耀輝,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何亞輝;審判員:宋亮;人民陪審員:何永進。
二審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劉平;審判員:戚風祥;審判員:張立新。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14年9月18日(經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依法延長審限)。
二審審結時間:2015年4月2日。
(二)一審情況
1. 一審訴辯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梁廣在國大醫藥物流園康民保健品批發店銷售“一片挺硬”、“的確棒”、植物偉哥、美國偉哥、中藥偉哥等保健品,經鑒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品成分“西地那非”。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廣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廣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2.一審事實和證據 1、被告人梁廣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在石家莊市裕華區倉豐路36號“國大醫藥物流園”A4-1開了一家名為康民保健的批發店,主要經營保健品。2013年8月份我在呼和浩特參加食品藥監會時訂購了一批壯陽藥。第一批是通過天天快遞接收的,以后是一位外號為“老黑”的業務員每月為我送貨一次,每次20多盒,總價500-600元,從2013年8月至案發前我大概銷售了3000 -4000元的貨,銷售金額大約7000-8000元。這些藥品我們不擺在柜臺上,只批發或零售給熟悉的客戶,因為這些藥品里含有國家禁止的違禁成分; 2、被害人于鵬的陳述:2014年4月份,我到石家莊倉豐路的一個名為康民的小店買男性口服保健品,老板偷偷摸摸的從保健品后面拿出來名為“的確棒”和“一片硬”,我每樣買了三盒,回家后吃了幾粒,吃后感覺身體不舒服,就覺著這些是假貨,于是就帶著這些保健品到公安機關報案了; 3、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書證實,“的確棒”中檢出“西地那非”,含量約為101.3mg/片,“一片挺硬”中檢出“西地那非”,含量約為110.9mg/片,“美國偉哥”中檢出“西地那非”,含量約為59.2mg/粒,“中藥偉哥”中檢出“西地那非”,含量約為103.9mg/粒,“植物偉哥”中檢出“西地那非”,含量約為110.0mg/粒; 4、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證實,“西地那非”系禁止添加到保健食品中的物質; 5、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現場方位圖、案件查詢通知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情況說明、河北省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中心的檢測報告、被告人梁廣的戶籍證明等證據。
3.一審判案理由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廣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廣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4.一審定案結論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廣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6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違禁藥品(的確棒兩盒,一片挺硬十盒,美國偉哥三盒、中藥偉哥一盒、植物偉哥兩盒)予以沒收。 (三)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訴稱:沒有主觀故意,原判量刑重。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五)二審判案理由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梁廣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上訴提出沒有主觀故意的理由,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其上訴提出的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其量刑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且原判量刑適當,故其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六)二審定案結論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解說
本案中的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類案件因與人類健康和人身安全息密切相關,在各個方面都必須高度重視。 摻加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生產標準的物質,不僅不會對人身帶來益處,反而會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對人體造成不堪想象的后果。國家制定了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經營者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規渠道購進原料、產品。本案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通過非法渠道購進涉案藥品,不僅破壞了市場經營秩序,更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知法犯法,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來源: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