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市場經濟主體的道德準則,也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惡意將其財產無償或者低價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不誠信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宮某、張某夫妻與兒子宮某飛共同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產,宮某飛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結欠王某130余萬元未能償還借款,為了逃避還債,在王某起訴前,宮某飛與宮某、張某父母將房產產權份額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為按份共有,宮某占49.5%、張某占49.5%、宮某飛占1%,之后宮某飛與父母宮某、張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案涉房產宮某飛1%的份額以30000余元的價格轉讓給父母宮某、張某,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王某了解到宮某飛與父母宮某、張某的房產份額轉讓行為,于是聘請律師將宮某、宮某飛、張某起訴至法院,為此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0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為宮某、張某、宮某飛共同共有。宮某飛在結欠王某大額借款未償還的情況下,將案涉房屋低價轉讓給父母,其行為使得王某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對王某造成了損害。故王某享有撤銷宮某飛、宮某、張某對案涉房屋份額分割、轉讓行為的權利。王某為行使撤銷權產生了必要的費用,宮某、張某明知宮某飛所欠債務未清償,仍然配合宮某飛轉讓房產份額,具有一定過錯,應當分擔費用,遂判決:撤銷宮某飛、宮某、張某分割、轉讓房屋份額的行為,債務人宮某飛負擔律師費40000元,宮某、張某負擔律師費10000元。宮某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市場經濟主體的道德準則,也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卻經常發生債務人主觀上為了逃避債務,惡意將其財產無償或者低價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不誠信行為。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五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即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主要有,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債務人上述行為產生“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后果,債權人就有權行使撤銷權。本案中,宮某飛在結欠王某借款未償還的情況下,將其房產份額低價轉讓給其父母,侵害了王某的權益,影響王某債權的實現,因此宮某飛轉讓房產份額給其父母的行為,應當撤銷。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宮某、張某明知宮某飛結欠大額債務,仍配合重新分割房產份額,該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應屬無效。
來源:如東縣人民法院
編輯:趙 璠
審核:張志平 孫爍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