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遼寧法院一直在路上。據了解,2015年以來,遼寧法院共審結各類“毒”食、假藥犯罪案件813件。目前,遼寧高院正在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與法律適用的規定》,加大力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如果您作為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犯,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遼寧法官盤點曾經判過的那些坑人事兒,教您如何依法維權。
一、遭遇假藥銷售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寧膠囊”是假藥,為謀取利益,在其經營的商店內對外銷售假藥100余瓶。經遼寧省藥品監督院進行檢驗,膠囊內不含所標明的人參、血蝎、全蝎、白花蛇、曼陀螺、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
2019年9月,建昌縣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教你維權:
發現自己購買的藥品是假藥,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并保存好相關證據,依法追償損失,助力嚴懲犯罪行為,積極捍衛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二、遭遇“變相”聲明
2018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通過某某公司官網網上商城的“0元購”活動消費6897元,并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上述商品,但活動方斐訊公司卻以“兌換積分”等后續的“單方聲明”將承諾的“返現”變相為只能在被告的官方商城中購買商品,無法作為現金使用。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原告王某某購物款6897元,同時支付20691元賠償金。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被告斐訊公司發布“0元購”模式后,未能按照約定進行“返現”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你維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事后的“單方聲明”,不是消費者為虛假銷售買單的理由,也不具備法律效力,遇到這種情況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三、遭遇偽劣商品
2018年10月,孫某某以3000元的價格從遼寧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購買“某固體飲品”。產品外包裝上記載生產商為工商檔案查詢不到的“河南千某有限公司”。孫某某認為該產品是假冒偽劣商品,某合源公司向孫某某退還了3000元貨款,但拒絕孫某某提出的賠償要求。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合源公司賠償30000元。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按照十倍價款賠償孫某某30000元。
法官說法:
產品標識是消費者選擇和判斷是否進行產品消費的重要信息來源。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提供的產品標識,對案涉商品的來源形成特定的認識,銷售者有義務保證其銷售的產品標識真實性。本案中,某合源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標注的生產企業并不存在,其主張案涉食品包裝上的標注屬于印刷錯誤,但其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證明力不足,故應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價款十倍的賠償。
教你維權:
如您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直接向銷售者申請賠償。銷售者負有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于增加產品責任主體,從而有利于消費者請求權的實現,而非為免除銷售者的責任。無論銷售者能否指明生產者,均不能免除其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如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四、遭遇產權侵犯
2011年11月,原告盧某與被告錦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繳納了相關費用,且實際裝修居住。2014年9月,被告將涉案房屋再次出售,在房屋產權監理處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
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錦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原告盧某于2011年11月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助盧某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
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期早于第二次售賣,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教你維權:
銷售者協助消費者履行銷售合同,在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享有法律保護。銷售者沒有權利變更合同,或是提出消費者進行“二次消費”等追加條件。如果您遇到上述情況,請及時尋求法律保護。
五、遭遇要約欺詐
2018年12月12日,鮑某在浙江某寶購物網站開設的服裝店鋪,開展“禮遇雙十二”活動,雙十二當天訂單支付金額最高者,送市場價格9599元手機一臺。張某當日消費10531.97元,鮑某公布的獲獎名單第一名訂單金額卻僅為200余元。經張某與鮑某確認,鮑某認可張某為中獎人,其對外公布名單有誤,但張某一直未收到中獎產品。
經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調解,張某與鮑某達成和解協議,鮑某一次性支付張某6500元現金。
法官說法:
鮑某在其經營店鋪首頁以明顯、醒目的方式發布有獎銷售信息,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不特定要約行為。在活動當日,其店鋪購買貨物的任何人,均與其建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同時建立有獎銷售法律關系,鮑某應依據其約定履行義務。
教你維權: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銷售者發布的銷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約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履行約定。
六、遭遇服務中止
500余名消費者在鞍山市某攝影會所辦理了會員卡,交付了預付款。2016年會所停止營業。消費者認為其在某會所預定攝影服務,并且已經繳納了預付款,會所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無故停止經營活動,導致消費者拍攝的照片沒有取到。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會所承擔違約責任,返還消費者照片、退還預付款及產生利息。
法官說法:
消費者與某會所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某會所停止營業,無法向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屬違約行為。
教你維權:
商家應當依法履行服務合同,無法履行需與消費者商定同意。如您遇到此種情況,有權追究商家服務中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