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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9年8月31日的晚上,虞某帶領朋友一行5人去到本地一飯店吃飯。吃飯飲酒畢,武某駕駛電動車回家時,在水庫旁邊撞到了人。

(圖為涉事電動車)
剛準備回家的虞某等人接到武某求助電話后,隨即趕往現場,并將躺在地上的傷者許某送到附近醫院進行搶救。期間,交警也到了現場處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責任書,認定駕駛人武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許某無責。
(圖為交通認定責任書)
許某當日便住院接受治療,醫院于次日即下發了《病危病重通知書》。兩個月后,許某去世,根據寧波市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許某死因系車禍后遺癥。

(圖為死亡醫學證明)
2020年底,許某繼承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5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武某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酒量以及酒后行為應當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其醉酒駕駛電動車撞人的行為造成許某死亡的后果,故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負主要賠償責任。
虞某為聚餐組織者,放任武某飲酒,在武某飲酒后駕駛電動車未進行有效勸阻,也未安排車輛運送武某返程,存在過錯。蔣某、潘某、莊某為參與者,也應當知道存在的危險未加阻止,同樣存在一定過錯。故虞某等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過錯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武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5 830.5元。組織者虞某酌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 000元,蔣某等其余三人分別酌情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 000元。
法官說法
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為,但在聚餐飲酒過程中,要做到文明飲酒、適度飲酒,不強迫性勸酒、不過度飲酒。組織、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于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包括不強迫性勸酒、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勸阻飲酒者酒后駕車等,否則共飲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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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