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通過微信朋友圈請人代購三個名牌包,拿到包后對是否正品存疑,聯系代購賣家被拒退貨退款。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海外代購的LV被朋友指出包是假的
周女士經朋友介紹,添加了蔣先生的微信,之后便經常見他在朋友圈發布在國外旅游和給國內顧客代購各種奢侈品的圖片或視頻消息。蔣先生告知她自己是國際導游,長期帶團到德國,可以在國外購買奢侈品在國內銷售。
2018年6月,周女士通過微信聯系身在德國的蔣先生,讓其代購香奈兒、克洛伊和LV 三個品牌包各一個。雙方在微信中確認了購買品牌包的型號、價格,周女士分三次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微信轉賬給蔣先生共計40700元,蔣先生于當年7月2日在周女士居住的小區向她交付了三個包包。
“后來我背LV那個包出門,朋友卻告訴我包包不是正品,讓我尷尬得不得了!”花的名牌價買的包,卻被人指出是假貨,周女士提起這事就生氣。
對三個包的真假存疑要求退貨無果
隨后,周女士與蔣先生協商退還購買的LV包,蔣先生曾表示愿意退款。至此,周女士對購買的另外兩個包是否正品也存了疑問,遂自行通過另外兩個品牌的真偽查證渠道進行查證,發現那兩個品牌的包也非正品。但當她再找蔣先生要求退貨退款時,對方卻不認可。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關系,退還全部貨款。
“我是按照她的要求幫她在專賣店買的包,她給我的錢我也給專賣店了,我賺取的報酬只是辦理退稅獲得的退稅金額。我給她提供的是代購服務而不是直接向她銷售商品,我們這是委托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蔣先生在一審時如此辯稱。
法院判決返還40700元貨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的微信記錄,蔣先生與周女士交易方式為:周女士選定貨物,由蔣先生就特定貨物進行報價,周女士支付價款后蔣先生交付貨物,符合買賣合同關系的構成要件。
同時,蔣先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與周女士之間就周女士委托蔣先生為其處理事務,也未舉示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蔣先生應收取的處理委托事務的報酬為退稅金額進行過約定。因此,蔣先生辯稱雙方為委托合同關系法院不予采信。
為此,蔣先生作為出賣人,應向周女士交付符合雙方約定的正品品牌包。而蔣先生在一、二審中均未舉示購買單據、刷卡記錄、退稅記錄等能證明案涉貨物為正品包的證據,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遂判決解除周女士與蔣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由蔣先生向周女士返還40700元貨款。
“朋友圈中的買賣行為是依靠社交工具來進行,屬于經過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人對人買賣行為,缺乏相應的監管,應謹慎選擇在朋友圈中購物。”法官提醒,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理性的消費觀,避免沖動型消費。如確需代購,應選擇值得信任的賣家,且在取得貨物的第一時間進行真偽鑒別。同時,賣家應保留能夠證明商品質量、商品真偽的相關證據,而買家則應注意保留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以避免購物風險。
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