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鄭燕波等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對鄭燕波等23人涉黑案宣告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鄭燕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開設賭場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鄭燕波等14人提出上訴。
潮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鄭燕波利用職權及影響力,拉攏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以及社會閑雜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鄭燕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對當地的非法采礦行業實施壟斷、控制,攫取經濟利益。該組織還實施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潮州中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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