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未支付的撫養費,成年子女能追索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已成年且尚在校的子女是否有權
向撫養義務人追索未支付的撫養費呢?
呂某與李某原為夫妻關系,二人于2001年3月19日育有一女李某某,二人于2008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李某某由呂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生活費600元。
因李某未能及時支付約定撫養費,李某某將父親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支付給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的撫養費以及2020年9月開始大學四年期間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該案中,呂某與李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撫養費600元,李某應依約履行,故對李某某要求李某給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要求李某給付自2020年7月始大學四年期間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李某稱,李某某已經成年不具有訴權,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討撫養費,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撫養費。
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呂某與李某二人于2008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李某某由呂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李某某生活費600元。《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守協議約定。故一審法院結合協議約定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確定李某應支付的撫養費金額,于法有據,并無不當。關于李某所提李某某不具有訴權,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討撫養費的上訴意見,經審查,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本案中,呂某與李某二人雖是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但就李某某的撫養費約定而言,權利主體應為李某某,現李某某已經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由李某某依法獨立行使撫養權請求權,故李某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最終,二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該案中,呂某與李某在離婚協議中就撫養費進行了明確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均應遵守。李某某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撫養權請求權,所以兩審法院均支持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撫養費。
關于李某某訴求大學期間相關費用,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只有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才有撫養義務。其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李某某作為已經年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不具備撫養費請求權。大學教育并不是義務教育,大學階段主要是成年子女為以后個人發展、適應社會進行的深造學習,大學期間的相關費用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對于李某某要求其父給付大學四年期間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封面&配圖&素材|部分來源網絡
供稿|執行一庭 姬雷
編輯|蒲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