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示:不動產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應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進行權利救濟,不得另行提起確權之訴。
原告(上訴人):仁化縣廣播電視臺(以下簡稱“廣播電視臺”)。
被告(被上訴人):李明陽。
李明陽原為廣播電視臺的職工。1988年12月,廣播電視臺為解決單位干部職工住房問題,將仁化縣仁化鎮新城東路85號平房出售給李明陽,并于1989年3月9日辦理了所有權人為李明陽的房產證。為了改善職工居住環境,廣播電視臺于1991年通過集資方式建設樓房出售給職工居住,李明陽申請購買該集資房,但根據當時《仁化縣住房制度改革修改方案》的規定,職工若有兩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合計超過規定的住房分配標準的,只能購買一套,另一套應退回給產權單位。根據 仁府(1989) 94號文規定,一般干部、職工的住宅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因李明陽擬購買的集資房和此前購買的平房房屋總面積已超過上述標準,為了能購買集資房,李明陽要將平房退回給廣播電視臺。1992年6月30日,李明陽和廣播電視臺簽訂《仁化縣房改售(購)房協議書》,李明陽購買了位于仁化縣仁化鎮新城東路三層38-4號的集資房。廣播電視臺認為,因歷史客觀原因,至今雙方未辦理平房的權屬變更手續,但該平房的產權已實際轉移歸廣播電視臺所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位于仁化縣仁化鎮新城東路85號平房屬于廣播電視臺所有。
仁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平房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進入執行程序后,廣播電視臺能否不直接行使法律賦予的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而是另行提起確權之訴。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案外人對進入執行階段后的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救濟途徑應是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之規定,不動產強制執行期間案外人不得另行提起確權訴訟。在該案中,涉案平房已被法院執行局查封,廣播電視臺要求對該平房的權屬進行確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遂裁定駁回廣播電視臺的起訴。
宣判后,廣播電視臺不服,提起上訴。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明陽因與案外人段康蘭、許滿秀、唐子舜、唐子琴、唐文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導致登記在李明陽名下的涉案平房被廣東省仁化縣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執字第1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并于2015年9月28日送達案外人廣播電視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的規定,廣播電視臺對該裁定不服,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申請執行人段康蘭、許滿秀、唐子舜、唐子琴、唐文舉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本案系以李明陽為被告提起的所有權確認之訴,故廣播電視臺的起訴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依法應駁回起訴。
來源:廣東省仁化縣人民法院 許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