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作用,引導社會公眾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日前,浙江高院發布涉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推動形成合力,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錄
1、涂某某、許某某、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2、丁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何某、俞某某非法獵捕、收購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4、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5、范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6、沈某某、姜某某、劉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詳情請拉至底部)
本次公布的六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均是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前后作出判決,涉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非法狩獵等領域,部分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已經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不等的刑罰。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環境資源審判新理念,積極探索環境資源審判特殊規律,正確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所作裁判對統一司法標準、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對提高社會公眾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意識也有良好的規范、教育、引領作用。
人民法院在六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判決被告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或生態損害賠償金等,款項均專門用于生態修復。
其中,在涂某某、許某某、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審理過程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立案到調解僅用時十余天即快速高效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充分發揮了疫情期間保護野生動物的司法導向作用。沈某某、姜某某、劉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公益訴訟案是全國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海龜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于探索創新海事審判職能,保障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希望通過發布以上典型案例,對我省法院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導,促進裁判尺度的統一,進一步提升環境資源司法水平。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進一步加強與檢察機關、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聯動,加大環境資源保護力度,同時呼吁更多的社會組織、更多的社會公眾關心、關注環境資源保護和環境資源司法問題,合力建設美麗浙江、美麗中國。
浙江法院涉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涂某某、許某某、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涂某某單獨或與許某某結伙,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范圍的野外山林,在禁獵期采用氣槍射擊、照明抓捕、埋設陷阱等方式,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果子貍、黃麂、竹雞、野豬、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價值共計14700元。2019年12月27日,涂某某因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許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葉某某、許某某單獨或分別結伙,在杭州市臨安區清涼峰鎮范圍的野外山林,在禁獵期采用自制火藥槍射擊、自制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雞、竹雞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經評估計算,被獵殺的野生動物價值共計33600元。2019年12月27日,葉某某、許某某因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2020年3月12日,經杭州市中級法院主持調解,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與涂某某、許某某達成調解協議:1、被告涂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4700 元,其中10700 元由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款項已支付至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林業局賬戶);2、被告涂某某、許某某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日,經杭州市中級法院主持調解,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葉某某、許某某達成調解協議:1、被告葉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3600 元,其中3600 元由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款項已支付至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林業局賬戶);2、被告葉某某、許某某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野生動物保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充分發揮疫情期間保護野生動物的司法導向作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立案到調解僅用時十余天即快速高效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革除濫捕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案的妥善處理,對促進人與動物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
丁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為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在網上購買滑膛彈弓、鋼珠、頭燈等作案工具,后利用夜間多次去平湖市獨山港鎮竹園等地,利用頭燈照明、配有紅外瞄準的滑膛彈弓非法狩獵野生鳥類。2019年12月18日晚,丁某某在平湖市獨山港鎮周圩西墳村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發現其隨身包里裝有10只野生鳥類,另家中冰箱里有已處理野生鳥類41只。
經鑒定,當場查獲的野生鳥類有棕背伯勞1只、珠頸斑鳩5只、白頭鵯2只、灰頭鹀2只,丁某某家中查獲的41只野生鳥類均為珠頸斑鳩。上述鳥類均為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動物。平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涉案野生動物基準價值進行核算,涉案珠頸斑鳩、棕背伯勞、白頭鵯、灰頭鹀,基準價值均為每只300元,51只野生鳥類價值共計15300元。另查明,從被告人丁某某處扣押作案工具頭燈一個、彈弓一個、滑膛彈弓一個、鋼珠三包。
【裁判結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鳥類51只,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丁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曾被判處刑罰和行政處罰,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狩獵,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頭燈一個、彈弓一個、滑膛彈弓一個、鋼珠三包,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野生鳥類尸體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并處理;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共計15300元;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鳥類是人類的朋友,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永續美好生態家園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該案系在疫情期間,由平湖法檢“兩長”同庭履職辦理的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切實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影響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此案的審理,旨在教育廣大社會公眾,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在生活、生產場所周邊經常出現的野生動物也是法律、法規保護的對象。這有利于提升公眾“保護鳥類、人人有責”環保意識,有利于助推鳥類動物及其棲息地的長久保護。
案例三
何某、俞某某非法獵捕、收購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被告何某駕車至新昌縣沃洲湖周邊,采用設置捕鳥網、播放畫眉叫聲錄音方式,非法獵捕野生畫眉8只,并將其中4只馴養在其租住的新昌縣羽林街道拔茅村碗窯山3號租房內,將另外4只以220元價格出售給被告俞某某馴養。后因俞某某馴養不當,致使4只畫眉死亡并被其丟棄。經鑒定,本案中被獵捕后死亡的4只畫眉價值人民幣共計4000元。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新昌縣人民檢察院對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任何符合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訴訟,新昌縣人民檢察院遂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何某、俞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4000元;2.判令被告何某、俞某某在新昌縣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某、俞某某非法獵捕、收購省級重點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畫眉鳥,并致使野生動物死亡,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依法承擔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何某非法獵捕畫眉鳥、被告俞某某非法收購畫眉鳥并因馴養不當致使畫眉鳥死亡,故兩被告屬于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且難以確定責任大小,故依法確定兩被告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何某、俞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4000元,該款項由雙方各半負擔;并在新昌縣級以上媒體就其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進行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追求的重要目標,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對于保障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野生動物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本案中,被告何某、俞某某非法獵捕、收購省級重點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并致使野生動物死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訴請,責令二被告賠償損失并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行為的堅定決心。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于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抵制亂捕濫獵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
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宋某某2016年起于衢州一工廠務工,其出于食用野味的目的,數次通過安置鐵夾、設套的方式獵取野生動物。2016年12月23日,宋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區衢化街道缸窯村附近山上以上述方式捕獲1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2017年4月2日,宋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區黃壇口鄉紫薇村附近山上用鐵夾捕獲2只野生動物,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只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鬣羚,一只為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豬獾。受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委托,衢州市衢江區林業局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關于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評估意見》, 認為上述三只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價值合計為55800元。案發后,宋某某未向衢江區林業局賠償過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
【裁判結果】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野生動物是生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保護野生動物有利于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被告宋某某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情況下,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用于滿足口腹之欲,直接侵害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對生物多樣性和當地生態平衡造成損害,并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威脅,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宋某某雖因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元,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理應對前述受損利益進行補償。參照衢州市衢江區林業局出具的評估意見,認定宋某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為55800元。最終判決被告宋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558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疫情期間,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平臺公開開庭審理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自然界生態系統的和諧平衡需要維護,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暴發,提醒我們濫食野生動物容易打破這一平衡,帶來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本案通過國家對于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的論述,從侵權責任的角度認定被告需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力震懾了潛在的以自己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人。
案例五
范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持有狩獵證的范某某帶著7只獵狗去其自戶山場采茶葉。后其攜帶的獵狗在山場發現一群猴類動物,并追逐撕咬一只猴子。范某某并未阻止,任憑獵狗將猴子咬死。后范某某將咬死的猴子帶回進行洗凈處理,并聯系買家以1100元的價格將猴肉售賣。經鑒定,被咬死的猴子系藏酋猴,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龍泉市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后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龍泉市人民檢察院向龍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裁判結果】
經龍泉市人民法院審理,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綜合被告人范某的坦白、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退贓等量刑情節,龍泉市人民法院判處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上繳國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范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范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另外,該協議在人民法院公告網上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告,且公告期滿后未收到任何異議。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認定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遂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藏酋猴也稱四川短尾猴,棲息于高山有林地區,為我國特有種,分布于四川、浙江、福建等省區。因麗水地處浙西南,林地及野生動物資源極其豐富,果子貍、野豬等常活躍于麗水高山地區,使得不法分子也有機可趁。本案中被告(人)雖不是直接獵殺者,但是其作為一名具有狩獵證的護林員,放任獵狗咬死猴子后還將猴子洗凈出售給他人,其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資源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公益侵害責任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審理中該案當事人悔罪態度較好,及時主動繳納賠償款專門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在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的形勢下,本案通過民事和刑事部分雙向審理,從嚴從快打擊野生動物犯罪,有助于從源頭阻斷野生動物獵捕、防范野生動物違規交易,為促進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筑牢浙西南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法治支撐。
案例六
沈某某、姜某某、劉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8日凌晨,劉某從西碼頭漁船上收購4只海龜轉售給沈某某。姜某某駕駛其所有的浙LS3319小貨車將該4只海龜運送至停靠在東港十八羅漢附近的沈某某所有的浙L68359貨車上。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浙L68359貨車在普陀區東港街道蘆花塔嶺下路邊被普陀區公安分局查獲,當場扣押海龜107只。2018年10月29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查獲海龜的種類及保護級別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涉案動物有兩種,分別為海龜2只和蠵龜105只,均為國家Ⅱ級保護動物。2018年11月6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再次委托浙江海洋大學對查獲的107只海龜所屬種類進行鑒定,并判斷價值。鑒定結果為:1. 107只樣品中有105只蠵龜,2只綠海龜,均屬于我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2. 105只蠵龜樣品中,有103只為親體,2只為幼體;2只綠海龜均為親體,所涉海龜總價值為3123600元。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認定沈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海龜),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意,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1. 判令各被告公開賠禮道歉;2. 判令被告沈某某對3123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姜某某、劉某對其中的69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海龜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三被告明知海龜受國家保護,為謀取利益,仍進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破壞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且三被告各自的行為共同促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三被告在各環節中也都明知自己交易或運輸的對象,并有意地去促成,在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主張的生態修復補償金,應是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所需的費用,在本案中主要根據涉案海龜的價值予以認定。根據農業部出臺的關于水生野生動物價值標準計算,本案所涉生態修復補償金的總金額為3123600元,沈某某應對3123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承擔賠償責任;姜某某、劉某僅涉其中4只蠵龜,應就其中的69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沈某某、姜某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舟山市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二、被告沈某某對3123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姜某某、劉某對上述3123600元生態修復補償金中的696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海龜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典型意義在于:一是探索創新海事審判職能,保障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海龜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海龜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受到國家刑罰制裁。本案是海事法院對涉海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全新嘗試,在配合公安、檢察院和政府部門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充分發揮了海事法院在保障海洋環境資源工作中的海事審判職能,在社會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的作用。二是突破傳統,準確把握和運用法律規則。本案在認定三被告的侵權行為時,對侵權客體的認定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具體對象,將侵權客體認定為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且從完整的市場交易鏈條的角度論證了三被告的收購、運輸、出售行為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另一方面,關于生態修復補償金計算標準的認定。國家關于野生動物價值的認定標準是綜合考慮了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經濟、研究、生態、社會、遺傳資源等各方面的價值,從而規定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價值按該動物物種資源保護費的6倍計算,涵蓋了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恢復所需的費用支出。本案直接依據涉案海龜的價值確定生態修復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很好的借鑒和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