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農業春耕播種期,少數農戶卻習慣于用燃燒秸稈、荒草的方式來開啟春耕的序幕,這不但會造成環境污染,而且極易引發火災,近一段時間千山區已發生數起火災事件。春季天干物燥,正是火災的高發季,眼下又恰逢清明祭祀期,為積極開展春季防火宣傳,有效預防燒荒和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全區森林、草原、耕地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千山區法院整理了近年來審理的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旨在提高轄區居民的防火意識和法律意識。
案例一:
原、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區大屯鎮農民,被告在自家耕地燒荒引發火災,因地處荒山,周圍林木較多,火勢難以控制,后經消防部門全力撲救,才將火勢控制住,沒有波及周圍更多的農戶。此起火災造成原告家多種果樹被不同程度燒毀。火災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雖經鎮村兩級調解組織多次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矛盾異常尖銳。案件起訴至法院后,主審法官多次組織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協議。后經實地走訪,并依據評估公司的現場評估報告,千山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燒荒引發火災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余元。
案例二:
二原告和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區唐家房鎮村民,2019年1月27日上午10時許,被告在南風5-6級的情況下仍然上山祭祀燒紙。祭祀活動結束后,被告對祭祀燃燒后的紙堆未進行妥善處理,僅僅目測表面紙張已經燃盡,未確定里面是否有火的情況下,便離開現場。被告走后不久,其未妥善處理的紙堆便著了起來,發生火災,后經路過村民及時報警,消防部門迅速趕到才將大火撲滅。由于這場火勢較大,原告家位于著火點附近的500余棵南果梨樹被不同程度燒損。火災發生后,區農業農村局對被告進行了林業行政處罰,千山區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萬余元。
案例三:
被告人系鞍山市千山區東鞍山鎮農民。某日,被告人到鞍山市千山區東鞍山鎮舊堡村一果園內清理雜物,中午12時許,被告人用打火機將清理的枯枝點燃,在看到火已經燒完后,被告人便自行離去回到家中。當晚,他看到山上火光沖天,大火已蔓延至西鞍山主峰,火勢之大無法控制,后經消防部門介入才將火撲滅。這場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鑒定,這次火災過火林地面積16.5634公頃。本案中,被告人雖然不是故意放火,而是點火處理雜物,他離開時火看似已被撲滅,但實際上還是有出火點,最后導致火勢蔓延無法控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以上三起案例均是近期千山區個別村民由于燒荒或者祭祀引發的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根據案件事實情況,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對原告進行了經濟賠償,更有甚者是接受了刑事處罰。明明可以在生活中避免的災難,但是有些人總是懷著僥幸的心理或者對火災隱患認識不強,最后導致了火災的發生。這不僅是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同時也損害了他人和國家的利益,還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防火是一項事關生態環境、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請廣大村民們清醒認識到燒荒的危害,科學耕種,本著對自己、他人和社會負責的態度,一定要慎重對待自己手中的火源,不要輕易點起燒荒或祭祀的大火,一旦形成火災后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