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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公通字[201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始終把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依法查處了一批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打擊處理了一批發票違法犯罪分子,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當前發票違法犯罪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發案數量居高不下,作案手法日趨隱蔽,打擊難度越來越大。為依法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有效遏制發票違法犯罪活動蔓延,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打擊發票違法犯罪的重要性。發票違法犯罪不僅直接誘發各類涉稅違法犯罪,危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造成稅收和財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為貪污、賄賂、洗錢、詐騙等其他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事關國計民生,事關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大局,意義特別重大。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當前發票違法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切實把打擊發票違法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始終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
二、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在辦理發票犯罪案件中,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形成打擊合力,提高工作成效。公安機關要主動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重大案件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要根據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提綱盡快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發票犯罪案件,要根據辦案工作的需要適時介入,參加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證據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人民法院對于重大發票犯罪案件,要加強審理力量,依法快審快結。
發票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發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偽造地、非法制造地、出售地、購買地,也包括運輸假發票的途經地。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發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提出相關建議。經審查需要指定管轄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轄。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8]948號)的規定執行。
三、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依法從嚴打擊。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發票犯罪案件要堅持依法嚴懲的原則,杜絕以罰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輕判或降格處理。公安機關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發票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偵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要盡快提請批準逮捕并抓緊偵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對偽造、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稅款發票和普通發票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拘留、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給予勞動教養。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發票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要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對于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要制作具體、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人民法院對于發票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發票犯罪累犯、慣犯、涉案假發票數量巨大或者大量流入社會的犯罪分子,要堅決重判。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保障依法及時正確審判發票犯罪案件。
要充分運用沒收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等措施,以及沒收財產、罰金等財產刑,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要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發票犯罪。對于購買、使用假發票實施逃避繳納稅款、騙稅、行賄、洗錢、詐騙等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購買、使用假發票實施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四、強化宣傳力度,營造輿論聲勢。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力。要大力宣傳有關法律和政策,讓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充分認識發票犯罪的實際危害,提高誠信納稅意識,自覺抵制假發票。公安機關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動員廣大群眾積極檢舉、揭發發票犯罪,形成嚴厲打擊發票犯罪的強大輿論聲勢。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迅速傳達至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并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