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一步加強我市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對于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服務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加強和支持我市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既是全面推進法治萍鄉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我市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基本需要。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要充分認識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的重大決策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來,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市、縣(區)檢察機關應當聚焦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圍繞助推打好“三大攻堅戰”以及人民群眾關注的切身利益問題,自覺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職責使命,持續推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財產保護、英雄烈士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積極穩妥探索辦理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督促和支持起訴等方式,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引領作用,實現公益訴訟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全面履行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定職責。因履行職責不當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被監督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落實并予以書面回復。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履職期限屆滿后,被監督行政機關由于自身原因導致檢察建議落實效果不佳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保障和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
四、市、縣(區)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要與檢察機關建立完善相關工作對接聯系機制,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協調配合,形成公益保護監察司法合力。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礙或不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處理。
五、市、縣(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知曉度和群眾參與度,提升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公益保護意識,營造支持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公益訴訟法律法規普及納入全民普法范圍;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公益訴訟法律法規普及納入執法人員培訓教育,并結合“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落實,加大公益訴訟普法宣傳。鼓勵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檢察機關舉報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參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調研視察、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共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加強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監督事項辦理和落實工作的監督;暢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渠道,通過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參加檢察建議公開宣告送達、旁聽公益訴訟案件庭審等方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