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全市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建立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重新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供熱計量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內發改價字〔2018〕32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 烏蘭察布市城鎮集中供熱區域已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設施,具備準確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中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本單位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有償使用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為供熱計量收費辦法,熱量核定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出臺的熱量核定辦法。
第二章 供熱計量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供熱計量價格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供熱價格的調整,依據成本等變化因素,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審批,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并按用戶性質分為居民用熱價格和非居民用熱價格。基本熱價按照現行面積熱價的30%確定,計量熱價根據現行面積熱價、基本熱價、當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熱量等指標測算確定。
基本熱費是指熱用戶按基本熱價和收費面積交納的費用,不論是否用熱均需交納。
計量熱費是指熱用戶按計量熱價和用熱量交納的費用。
兩部制熱價計算公式為:
總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耗熱量(當期熱表讀數)
基本熱價=現行面積熱價×30%比例
計量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熱用戶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熱量(GJ/㎡)
第三章 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熱費以預付方式交納。熱用戶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十日交納本采暖期的熱費,按面積收取全額熱費。熱用戶一次性交納熱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與供熱單位協商,在本采暖期內分期交納。供熱單位必須分月查表,將耗熱量及時通知熱用戶,待采暖期結束后結算。
第八條 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在實行供熱計量開始三年內,供熱企業結算熱費時,計量收取的熱費高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額度時,按面積收費額收取;低于按對應面積收費時,按計量收費額收取,超收熱費退還用熱戶。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不斷推進,三年后應逐步過渡到用多少熱、交多少費。
第九條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
第十條 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不開栓供熱基本熱費,最高不得超過30%,以彌補供熱單位為用戶備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熱傳導損耗等,具體標準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供暖期間,因故未供熱的,供熱單位按實際未供天數減收熱用戶的基本熱費部分。
第四章 熱價執行與監督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熱價或變相提高熱價。
第十三條 熱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熱價按時交納供熱費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交供熱費用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按熱用戶全額熱費金額的1‰按日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供熱成本監審制度,促進供熱單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供熱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新聞輿論宣傳,鼓勵群眾對供熱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暫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建筑,在過渡期內可以實行按建筑面積計收熱費,待計費條件成熟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
第十九條 試行期后市發改委將根據實際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