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
- 請
- 宣
- 告
- 公
- 民
- 恢
- 復
- 完
- 全
- 民
- 事
- 行
- 為
- 能
- 力
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在法院作出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后,經申請宣告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