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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遺產的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該遺產進行分配的,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遺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于某某與高某某因感情不和,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某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后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該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高某,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高某。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其中一方無權撤銷該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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