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2001修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