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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童某因精神狀況異常,被其家屬送到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童某患精神分裂癥,入院后,某精神病院未告知童某的家屬童某需要家人護理,雙方也未簽訂病人需家屬陪護的書面協議。某日晚,童某突然撞開值班護士辦公室的門,將辦公室內用于環境衛生消毒的敵敵畏200毫升服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精神病人闖入醫務人員辦公室服藥自殺,醫療機構不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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