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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第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稱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一)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二)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三)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四)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六)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