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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丈夫借款把房抵,妻子鬧場、銀行爭奪,房屋產權應歸誰?
個人偽造相關證明后抵押房屋給銀行,銀行可以取得抵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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