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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不得強行代理,不得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的經營者辦理代理業務。
欠外債,被外國法院錯誤強拍,責任誰擔?
船舶代理人在業務中應否對貨物本身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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