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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信用證明示可議付,如開證行僅指定一家議付行,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被指定的議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 保兌行對以其為議付行的議付信用證加具保兌,在受益人請求議付時,須承擔對受益人相符交單的議付責任。 指定議付行非保兌行且未議付時,保兌行僅承擔對受益人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開證行拒絕付款,受益人起訴獲支持
銀行不符點聲明不具體、不完整,是否構成有效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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