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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第二十九條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托,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 (二)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 (三)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 (四)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 (五)代收運費,代辦結算; (六)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 (七)其他相關業務。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其所代理的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