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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議付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議付行審核并轉遞單據而沒有預付或沒有同意預付資金不構成議付。
開證行拒絕付款,受益人起訴獲支持
銀行不符點聲明不具體、不完整,是否構成有效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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