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隱藏同步進度第三條 本規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三)“承運人規定”,是指承運人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四)“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并代表該承運人,為其航班并經授權后為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 (七)“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并始終由旅客持有。 (九)“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日”,是指日歷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十二)“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發給旅客的憑據。 (十五)“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